民事判決書?(2009)???????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服装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劉某訴稱:2008年4月,我在網上看到被告公司運動休閑服裝專賣經營加盟的廣告,遂與被告反複聯系加盟事宜。????
1、簽訂合同書的被告與原告主體顯失公平。被告于2006年9月成立,現處于開拓銷售市場階段,在沒有被市場所認同和時間驗證的情況下,被告利用《服裝專賣經營合同書》將某服裝定位爲一個成熟的“品牌服裝”,顯然是對我的欺騙。而且一年就要幫它銷售不低于六萬元的服裝,這對我顯然是最大的不公平;???
2、《服裝專賣經營合同書》的內容顯失公平。被告的品牌不具備知識産權及無形資産價值,我是在用自有資金幫被告在某一區域開拓某品牌的銷售渠道,承擔了被告方轉嫁的風險,並不是獲得區域經營權利。在不能有效保證我在銷售時獲利的情況下,合同約定我向被告一次性繳納合同履約金和訂貨保證金,是極不公平的。綜上,被告通過網上誇大宣傳,混淆公司概念,把自己定位成一個知名品牌的公司,誘惑加盟者。明擺著加盟經營是風險,被告卻在格式合同裏寫成“區域經營權”。被告再應用偷換法律概念的方法,利用簽訂《服裝專賣經營合同書》騙取前來簽約者的合同履約金及訂貨保證金,從中漁利。???
?我認爲被告與我簽訂的《服裝專賣經營合同書》從主體到內容都是顯失公平的,故訴至法院,訴訟請求:1、判令撤銷原、被告2008年4月2石日簽訂的《服裝專賣經營合同書》;2、原告將被告贈品21?000元服裝及購貨價值10?000元服裝退還給被告,被告按原告實際交付30000元金額,扣除原告已賣出的34件服裝進行結算後,將余款28?328元的現金返還原告,退貨運費由被告負擔;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公司辯稱:原告與我公司所簽訂的合同在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均不存在可撤銷的情形。首先,該合同是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後簽訂的,不是格式合同;其次,該合同雙方主體平等,各自獨立,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況;最後,合同內容已經原告充分閱讀並理解,簽約時是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綜上,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
劉某于合同簽訂當日向某公司交納合同履約金10000元、訂貨保證金8000元,並購買了進貨價爲10?000元的貨物。某公司向劉某贈送了市場價值爲21000元的貨物。
以上事實,有原告劉某提供的合同書、收據二份及雙方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爲,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劉某與某公司在市場經營活動中均屬于一般主體,具有同等的權利,並不存在主體上的不對等。劉某具備完全行爲能力,且在簽訂合同之前對某公司進行了一定的了解,故在簽訂合同書的過程中,不存在某公司利用劉某緊迫或缺乏經驗,導致合同的內容明顯對劉某重大不利。故劉某與某公司簽訂的合同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國家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爲有效合同。綜上所述,劉某以顯失公平爲由請求撤銷該合同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劉xx基于撤銷合同的其他訴訟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據此,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件受理費64元,由劉某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後7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