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3月5日上午9时,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14年要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充分释放十几亿人口蕴藏的巨大消费潜力。而“清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各种关卡”,显然是流通改革需要加快落实的一项重要工作。
實際上,除了各種不合理的過路費、過橋費等擡高流通成本的現實“路障”需要清理取締,現行稅收制度上類似地區封鎖的某些做法,也構成了我國連鎖商業做大做強的一道障礙。
3月9日,全國人大代表、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填将“推动落实总分支機構汇总纳税政策”的建议郑重提交到了全国两会。
與其過往的“國民免費健康體檢”、“降低印花稅稅額”等爲全國國民、股民代言相比,這是王填作爲連續三屆的全國人大代表爲流通行業再次呼籲破除束縛十多年的稅收“枷鎖”。
零售業普遍“過度交稅”
跟往年的“大店法”、“廣交會向內貿企業開放”、“電商征稅”等建議、議案都因調研充分得到國家相關部委重視和被采納一樣,今年王填的兩會建議依然是“有備而來”。
王填认为,作为“现代流通革命”的两大标志——连锁经营和超级卖场,十多年来遭遇的纳税地“地区封锁”问题已经成为连锁企业跨区域发展亟待破除的重要障碍,建议“推动落实总分支機構汇总纳税政策”。
爲建議更有說服力,王填並未以自身企業的數據“自說自話”,而是以具有更大代表性的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的調查材料說事兒。
據中國連鎖經營協會對華潤萬家、物美、沃爾瑪、大潤發、蘇果、家樂福、百勝等大型連鎖企業進行的調研發現,連鎖經營企業存在所得稅“過度交稅”問題。
调查发现,各地连锁经营企业均以独立法人形式单独缴纳所得税,而部分同一法人下辖的非法人分支機構,也以独立法人形式纳税。依照现行税制,同一投资人下的法人公司之间表面上不存在“过度交税”问题,但对连锁经营公司来说,同一法人下辖的分支機構一般是指那些直营店铺,前者应当将各店铺的利润或亏损加以盈亏相抵,然后再以冲抵后的利润基数缴纳所得税。这就是所谓总分支機構合并纳税。否则由各家直营店铺独立纳税,就会出现 “过度交税”的现象。
以江苏省蘇果超市为例,蘇果超市现有直营连锁网点1332家,网络覆盖苏皖鄂鲁4个省份,就业人数8万多人,2012年实现直营销售252.7亿元。由于各地政府的硬性要求,蘇果在四个省共设立了61个子公司,各公司盈亏状况不一,但由于各连锁门店不能由总部盈亏相抵后统一纳税,其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率远高于法定税率25%。
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调查统计,蘇果超市2009年合并报表所得税税负就高达43.06%,2010年37.26%,2011年39.40%,2012年达40.44%,仅近四年产生的“过度交税”高达2.4亿元。
顯然,這對于勞動密集型的微利連鎖零售企業來說,帶來的發展壓力非常之大。
而像蘇果这样的情况在连锁经营企业中非常普遍。各地政府为让企业把税交到当地,出台了各种软硬措施,迫使零售连锁门店不得不以法人公司形式开店,并在当地独立纳税。
王填說,由于很多地區政府要求連鎖企業分公司在當地納稅,各零售連鎖企業只能把理應統一管理、統一核算的分公司(非獨立法人)在各地注冊成一個個獨立的企業法人(子公司),這種做法使得連鎖公司難以在衆多的新老分公司之間統算盈虧,從而大大增加了運營成本和稅負。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数据显示,華潤萬家、物美、沃爾瑪、大潤發、华润蘇果等零售连锁企业设立法人公司数量分别为129个、82个、122个、197个、61个。
基于此,王填向全國兩會的建議有三:
一,在现有税制下,明确在同一投资主体下的连锁经营企业跨区域发展的直营门店,可以以省为单位设立一家法人子公司,汇总缴纳所辖区域内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的所得税。他认为,这样做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使企业税负降低到合理水平,国家税收也不会大量减少。
例如,某外資連鎖零售企業2012年擁有218家門店,覆蓋全國24個省份,企業多以省爲單位設立了31家子公司,其中,有20個省僅設立了一家法人公司,平均所得稅稅率爲23.94%。
二,制定打破地區封鎖的可操作性的規範性文件,刪除以“屬地管理”、“屬地納稅”等爲理由限制連鎖經營發展的法規。
三,组织由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部门参与的调研组,研究“落实总分支機構汇总缴纳所得税政策,促进连锁经营企业跨地区发展”的鼓励性措施。
十多年未得到執行的流通改革“硬骨頭”
實際上,“連鎖經營企業合並納稅”已是零售商業爭取了十多年的期盼。在王填之前,流通領域代表、企業家、協會也在各種場合力薦和推動,但十多年來始終未得落實。
這個死結到底卡在哪兒?
中商商业经济研究中心顾问刘海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年前的税制改革,并没有考虑到支持连锁商业的发展,这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当时有更重要的问题需要解决。但十多年来,关于连锁企业应当合并纳税的中央政府文件和部委文件发了若干个,“文件出了中南海,却徘徊多年落不下去”,这就令人费解了。他说,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毫無疑问,这句话隐含着的另一重意思是,如果国务院另有规定,企业之间包括连锁企业的总分支機構之间,就可以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事實上,國務院對于連鎖經營企業合並繳納所得稅確實是“另有規定”,並且至少是“兩度發文”——2002年國辦“49號文”和2012年的國發“39號文”。他認爲,這是典型的“于法有據的政策未得落實”。
王填则告诉记者,最早是1997年和2003年,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都先后发文出台相关文件,表示对连锁经营跨区域的发展要积极促进且明确支持,“总分支機構合并纳税”就是其中一项。
按王填的梳理,199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了《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97号);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上述文件都曾明确提出:“对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上所提,2002年,国务院《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要求 :“实行总部统一纳税、促进连锁经营跨区域发展”。这里强调的是“实行”,即这项政策开始正式实施。
到2012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中,提出“落实总分支機構汇总纳税政策,促进连锁经营企业跨地区发展”。这一次强调的是“落实”两字,很明显是对实行情况表示不满。
但爲何“紅頭文件在前”,“合並納稅”的“老問題”卻“老而彌堅”,十多年不見落實?
對此,劉海飛認爲,兩個國務院紅頭文件政策出發點都很好,但具體規定要麽是過于嚴苛、有的規定脫離現實;要麽就是太過原則、缺乏新的操作細則。前者指的是2002年的國辦文件,後者所指則是2012年的流通業39號文的規定。
按2002年的國辦文件,要求直營連鎖經營企業省內跨區域實行統一納稅的條件有:在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與總部微機聯網、由總部實行統一采購配送、統一核算、統一規範化管理、不設銀行結算賬戶、不編制財務報表和賬簿等幾項規定。
“以2002年的零售連鎖企業發展水平,總部微機聯網、總部統一采購配送可能不少企業一時難以做到,當然現在已經沒有問題了,但‘不設銀行結算賬戶、不編制財務報表和賬薄’的條件就有些苛刻和不現實了。你在外埠開了一家大賣場,居然沒有銀行賬戶,也不編財務報表,這可行麽?當地政府有關部門也不會答應。”劉海飛稱,零售連鎖企業每天都要收銀,有的單個門店每日就可能進出上百萬的現款,怎麽可能不設銀行賬戶?而2012年的國發39號文件,雖然強調了“落實”,但恐怕還是落實以前那些有著一大堆“准入門檻”的規定,又怎麽可能真正落實到位呢?
跨區域擴張鼓勵不應成“空話”
顯然,業內十多年來反複呼籲、強烈爭取“連鎖企業合並納稅”而不得,背後是利益的阻礙,但深化改革則意味著要打破既有利益格局。
“就中國零售連鎖發展到線上線下融合發展的現狀而言,電子商務企業也面臨同樣的能否統一納稅問題,這已是流通改革必須要啃的一塊硬骨頭。”業內人士說。
劉海飛認爲,這個問題遲遲不落實,更大的阻力還在于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利益。
顯見的是,對于連鎖企業而言,由總部彙總納稅能使各門店的盈虧互相沖抵,從而減輕整體稅負,但對地方政府而言,將出現營業發生地與納稅地之間的脫節,即使規定了由總部所在地將稅收予以返還,也是盈虧相抵後的利潤按應得比例返還,肯定比直接在當地收稅要少。所以地方政府從心理上並不願意接受這樣的政策,因爲由總部合並納稅意味著連鎖店所在的地方稅收和財政收入將被砍掉一塊。
不願具名的地方政府人士也坦言,雖然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總部會把稅按比例分給産出稅的地方,但實際上“返還”的數量肯定不如各門店在屬地單獨納稅征收多。
劉海飛指出,商業服務業稅負過重已是老問題了,政府若下決心給商業企業減輕稅負,盡管短期來看會損失一部分稅收,但合並納稅有利于增強商業企業的活力和競爭力,並有助于向消費者提供更好的服務,商業企業實力強了,讓利的空間也會擴大。“這對搞活流通、擴大消費都是有利的,長遠而言對政府稅收增加也是有利的。”劉海飛說,按照經濟學上“拉弗曲線”揭示的道理,政府必須保持適當的稅率,才能實現企業經營積極性與財政收入增長的“雙贏”。
劉海飛介紹,合並納稅在國際上早有先例。爲支持企業規模化擴張,美國、英國、法國、日本、澳大利亞等越來越多的國家引入了集團稅制,作爲法人納稅的特例,在限定控股比例的前提下,允許母子公司合並納稅。
“我們的政策不應當一方面倡導實行大公司、大集團戰略,另一方面在稅收上又實行‘逆向調節’,制約連鎖企業做大做強。”劉海飛如是說。
關于合並納稅問題,令業內人士感到困惑的問題還有,國務院文件和部門文件出台這麽多年,爲什麽各地不執行也不見有人追責。
據接近商務部的相關知情人士透露,雖然國務院“39號文”出台不少規定並要求推動政策落實,但時日至今,並未聽說商務部在大力推動此事的落實上有什麽動作,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在此也無新的政策“發聲”。
在劉海飛看來,既然相關法律和國務院已有“規定”,作爲國務院相關部門應當勇于任事,主動銜接,抓緊推動政策的落實。商務部應當與財務部、稅務總局等協商出台執行細則,使這項政策具備良好的可操作性。
“執行細則出台後還要加強政策檢查,凡不落實的部門或地方,中央政府應啓動行政問責”。劉海飛直言。
業內人士普遍期盼,這一曆史遺留的政策問題,能借王填的建議和全國人大的平台得以破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