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標准編號?SB/T?10760-2012?發布日期?2012-09-19
???1??範圍??
本标准对我国零售業企业从事特許經營的术语、特許人主体管理、特許經營资源管理、特許經營体系管理、特許經營合同管理、特許經營备案管理、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本標准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特許模式從事零售業行爲的企業。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4754-2011?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GB/T?18106-2004?零售業態分類
SB/T?10410-2007?特許經營管理体系指南
《商业特許經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
《商业特許經營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
《商业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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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适用于本标准。
3.1??零售業
以向最終消費者銷售商品爲主,並提供相關服務的行業。
3.2??商业特許經營
拥有注册商標、企業標志、專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费用的经营活动。
3.3??特許人
是指在商业特許經營活动中将拥有注册商標、企業標志、專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以合同形式许可对方当事人使用并收取特許經營费用的企业。
3.4??被特許人
在商业特許經營活动中以合同形式获取特許人拥有的注册商標、企業標志、專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使用许可,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费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3.5??特許經營资源
特許人拥有的并授权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活动中使用的注册商標、企業標志、專利、专有技术等权益。
3.6??特許經營合同
特許人与被特許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特許經營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7??特許經營体
在统一的品牌和经营模式下,由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共同经营的一个管理和运营系统。
3.8??特許經營模式
特許人所拥有的可被复制的整体运营方式,包括特許經營资源的授权、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及特許經營指导等。
3.9??特許經營指导
特許人对被特許人经营给予的管理、营销、培訓等方面的咨询、建议。
3.10??特許經營授权
被特許人从特許人处获得的使用特許人的注册商標、企業標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并提供某种服务或销售某种产品的权利。
3.11??特許經營费
被特許人为获得特許人的商標、商号、经营模式、專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使用权而向特許人支付的费用。
3.12??特許經營备案
特許人依照《商业特許經營管理条例》及《商业特許經營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有关从事特許經營活动的材料,商务主管部门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从事特許經營活动的特許人依法予以公告。
3.13??特許經營信息披露
特許人按照《商业特許經營管理条例》及《商业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被特許人告知的有关信息。
特許人授予被特許人使用其商標、商号、專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开设一家单店。被特許人不可再转让特許人的商標、商号、经营模式、專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同时,單店特許的被特許人可向特許人申请增开单店。
3.1.5??分特許
特許人授予被特許人在某个地理区域使用其商標、商号、经营模式、專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开设加盟店,并要求被特許人在规定的时间开设规定数量的特许加盟店。并且被特許人在此地理区域内可授权他人开设加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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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許經營主体管理
4.1??特許人主体界定?
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許人从事特許經營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許人从事特許經營活动。企业通常包括:公司、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但个体工商户除外。
4.1.1??特許人应当是零售業销售的企业,如需许可的且具有从事零售業许可所必需的相关证照。
4.1.2??特許人应当拥有从事零售業的特許經營资源。
4.1.3??特許人应当擁有至少兩家直營店且每個直營店的經營時間均超過一年。
4.1.4??特許人从事特許經營应当已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4.1.5?特許人应当具备持续的指导能力,能够为被特許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訓等。
4.1.6??特許經營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4.2??特許人主体的变更、终止
4.2.1??特許人分立、合并的,应当与被特許人协商或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特許經營事务。
4.2.2??特許人终止的,特許人主体资格消灭,应当妥善处理特许项目终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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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許經營资源管理
5.1?商標
5.1.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標局核准注册的商標为注册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务商標,可以作为经营资源。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標,也可以作为其他经营资源。
5.1.2??注册商標必须是处于有效期内,無效或过期的注册商標不得作为经营资源。注册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审核通过的商標,有其他经营资源的情况下,可一并作为经营资源使用。
5.1.3??特許人必须是商標的所有权人(包括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或具有再许可权的使用权人。
5.1.4???按照注册商標分类,零售業商標包括:第1、3、6、11、14、15、16、18、20、21、23、24、25、26、27、28、29、30、32、33、34類。
5.2??專利
5.2.1??專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專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專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5.2.2??通常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5.2.3??專利的实施许可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
5.2.4??特許人必须是專利权的所有权人或具有再许可权的使用权人。
5.3??企業標志
5.3.1??企業標志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以作为商標申请注册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5.3.2??使用企業標志作为经营资源,必须要经过著作权登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后方可认定为经营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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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特許經營体系管理
6.1?特許經營资源授权管理
6.1.1??特許人可以综合考虑招商区域内的零售業的市场情况、物流配送的市场情况、被特許人的经营能力、特許人的发展战略等因素采取單店特許、分特許的经营模式。
6.1.2??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授权的经营资源应当满足特許經營资源的条件。
6.1.3??被特許人与特許人应当对可以使用特許經營资源的市场渠道、地域空间等进行明确。
6.1.4??被特許人对特許人的特許經營资源可以使用的时间,一般与特許經營合同期限一致。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应当在特許經營合同中明确授权终止的条件、时间、流程及相关责任承担问题。
6.1.5??特許人应当保证对被特許人的授权没有权利瑕疵。
6.1.6??被特許人必须在特許人授权的范围和期限内使用特許經營资源。
6.2??特許經營招商管理
6.2.1??特許人进行招商宣传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不得有虚假宣传、欺诈胁迫、诋毁商业对手等违法行为。
6.2.2??特許人招商时,应当审查意向加盟商的相关资格并对其经营能力等进行评估。
6.2.3??特許人制定招商政策前,应当对招商区域内同类产品及相关产品的市场情况进行调查并据此合理制定招商政策。
6.3??特許經營物流管理
6.3.1??特許人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检制度,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消毒卫生等国家标准的要求。购进产品应当要求供货商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具备自检条件的,应当自行检测产品是否合格;不具备自检条件的,必要时可请求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
6.3.2??特許人应当建立健全的物流配送制度,
6.3.3??特許人应当建立健全缺陷产品退换、销毁制度。如发生产品质量缺陷、由于产品设计问题可导致使用者人身伤害等问题的,特許人应当主动要求被特許人进行退换、销毁。
6.4??特許經營运营管理
6.4.1??培訓
6.4.1.1??零售業的培訓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基本使用方法及其特点介绍、本行业的优缺点、本行业的发展趋势、与同类产品的竞争优势等等。
6.4.1.2??如特許人授权被特許人从事需要许可才可以进行的项目,特許人应当相关的许可的内容、标准纳入对被特許人的培訓内容。
6.4.1.3??特許人向被特許人进行培訓的方式可以是开店培訓、定期培訓、临时培訓、专项培訓等,由特許人依据品牌开展、行业变化、技术更新、市场需要及被特許人的需求等因素具体确定。
6.4.2??支持
6.4.2.1??特許人应当对特许品牌进行维护,建立并完善品牌质量、品牌识别、品牌监管和保护机制;同时应当加强品牌建设,进行品牌推广,提升品牌价值。
6.4.2.2??特許人应当根据零售業市场及其产品用户的需求和变化,持续进行产品的技术更新、服务的升级,以保持产品的活力。
6.4.3??監督指導
6.4.3.1??特許人应当对被特許人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監督指導,确保被特許人能够准确的掌握产品的实时变化、产品更新的技术特点、对行业情形的准确认识等。
6.4.3.2??被特許人被授权从事需要许可按照相关标准评定项目的,特許人应当参照相关许可标准进行監督指導。
6.4.3.3??特許人进行監督指導不得干扰特許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不合理加重被特許人经济负担。
6.4.3.4??特許人可以通过访问消费者、门店巡访、神秘顾客、区域会议、消费者反馈、统计技术等方式对被特許人进行監督指導。
6.5??特許經營客服管理
6.5.1??特許人应当根据零售業服务的需要建立健全客户服务机制,配备客户服务人员,制定服务规章制度,积极处理客户投诉,建立客户档案。
6.5.2??特許人应当建立健全产品安全事故和健康危害事故等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报告制度,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6.6??特許經營信息管理
6.6.1??根据运营管理的需要,特許人可以要求被特許人统一使用一种或多种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的使用产品销售品种表、顾客回馈表、同类产品调查表等等。
6.6.2??特許人应当建立和完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通常应能够实现对产品销售、产品质量、产品安全、人力资源、物流、财务等信息的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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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許經營合同管理
7.1??特許經營合同主体
特許經營合同的签订主体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特許人和被特許人。
7.2??特許經營合同内容
7.2.1??基本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商业特許經營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内容。
7.2.2??合同应当约定被特許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
7.2.3??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但被特許人同意的除外。
7.3??特許經營合同形式
特許經營合同、分特許經營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该书面形式应当是正式的合同文本。
7.4??特許經營合同纠纷管辖
7.4.1??特許人或被特許人可以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将纠纷交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7.4.2??特許人或被特許人可以按照法律相关规定选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处理纠纷。
7.4.3??特許人或被特許人可以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将纠纷交由行政机关处理。
7.5??特許經營合同履行
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