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国发〔2022〕13号)及《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促消费专项行动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商务厅字〔2023〕27号)、《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扎实稳住经济基本盘促进批发零售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商务函〔2022〕1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壮大商贸市场主体,扩大高品质供给,培育商贸新业态,激发消费新活力,完善商业体系建设,激发商贸流通发展潜力,支持商贸与旅游、体育、文化创意等业态融合发展,推动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辦法適用于經營關系在廣州市南沙區(以下簡稱“本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在本辦法資金申報期間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記錄爲0的批發業、零售業、住宿業、餐飲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企業(行業劃分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以下簡稱“商貿服務業企業”),以及相關行業協會運營主體。所有資金申報主體原則上應在本區實際開展生産經營活動並履行統計數據申報義務。本辦法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条 鼓励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
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對在本區實際經營的,在本區入統且年營業收入達到一定規模的商貿服務業企業,給予扶持獎勵。同時鼓勵生産制造企業、大型零售企業等企業新設立銷售公司及獨立法人企業。
(一)對當年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上的批發業企業,當年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的零售業企業,當年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的住宿業、餐飲業企業,按以下情況給予扶持獎勵:
1.当年首次入统的企业,按企业当年在本区新增营业收入的1%給予扶持,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经济贡献的80%;
2.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1%給予扶持,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经济贡献的40%;
3.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1%給予扶持,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经济贡献存量部分的60%与增量部分的90%的总和。
(二)對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企業和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企業,按以下情況給予扶持獎勵:
1.当年首次入统的企业,按企业当年在本区新增营业收入的6%給予扶持,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经济贡献的80%;
2.当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和当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且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6%給予扶持,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经济贡献的40%;
3.当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和当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且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6%給予扶持,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经济贡献存量部分的60%与增量部分的90%的总和。
第二条 支持企业实地经营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对在本区实际开展办公运营的商贸服务业企业,按以下情況給予办公用房支持:
(一)對首次進駐本區重點商貿企業集聚區的企業,自進駐年度起計算,最高可享受3年的辦公用房免租扶持。
(二)对未进驻本区重点商贸企业集聚区,且首次在本区租赁写字楼、公寓等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企业,按照企业在本区租赁办公用房实际租金的50%給予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最高补助50元,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最高可享受3年。
第三条 支持建设大宗商品贸易产业集聚区
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进驻本区大宗商品贸易产业集聚区的,并在本区实际开展办公运营的,當年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0.54‰給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经济贡献的90%。本条款与本办法第一条不可同时享受。
第四条 支持零售品牌落地发展
(一)支持内地、港澳以及国际知名品牌零售业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在南沙区开设品牌首店和旗舰店。对项目投资总额超过100万元的首店,项目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旗舰店,按该店项目核定实际投资额的10%,分别給予门店经营主体廣州首店最高300萬元,南沙首店、品牌旗艦店最高100萬元的補貼。補貼分3年兌現,門店經營主體正式在本區開展經營的第一年兌現補貼的50%,第二年、第三年營業收入實現同比增長且增速超過本區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指標增速的,再分別繼續兌現補貼的30%、20%。
(二)鼓勵本區商業綜合體引進知名品牌首店。對引進滿足本條第(一)款條件的首店,並與門店經營主體簽訂3年以上入駐協議的運營主體企業,每引進1家廣州首店、南沙首店,分別給予实施招商的运营主体企业广州首店单店30万元、每年最高100萬元,南沙首店單店10萬元、每年最高100萬元的引進獎勵。單家運營主體企業每年最高獎勵200萬元。獎勵分3年兌現,引進的門店正式在本區開展經營的第一年兌現獎勵的50%,第二年、第三年營業收入實現同比增長且增速超過本區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指標增速的,再分別繼續兌現獎勵的30%、20%。
第五条 鼓励优质餐饮落户南沙
加快引進知名、特色餐飲優質門店。支持內地、港澳以及國際知名品牌餐飲業企業在本區開設門店。對在本區首次開設門店,單家門店投資總額超過100萬元的餐飲業企業,內地、港澳、國際知名餐飲品牌門店按門店核定實際投資額的30%,其他餐飲品牌門店按門店核定實際投資額的10%,給予门店经营主体最高100万元的支持补贴。補貼分3年兌現,門店經營主體正式在本區開展經營的第一年兌現補貼的50%,第二年、第三年營業收入實現同比增長且增速超過本區住宿餐飲業營業額指標增速的,再分別繼續兌現獎勵的30%、20%。
第六条 支持南沙品牌餐饮、零售企业走出去
鼓勵南沙品牌餐飲、零售企業在全國拓展直營分店。企業當年每淨增1家營業面積超過30平方米、100平方米、300平方米、500平方米及以上的門店,分别給予企业单店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开业奖励。每家企業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七条 鼓励消费场景升级改造
支持区内现有商业综合体升级改造,向体验、时尚、社交综合场景转型,创新经营机制,拓展商贸新业态新模式,打造商文旅体娱跨界融合消费新场景,加快商文旅品牌打造和整体形象提升步伐,展现南沙和粤港澳大湾区的魅力。对升级改造工程涉及租赁商业面积不小于1万平方米、投资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经济效益良好的项目,按项目核定实际投资额的10%給予运营主体最高200万元的补贴。补贴分3年兑现,项目改造完成恢复正常营业的第一年兑现奖励的50%,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实现同比增长且增速超过本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增速的,再分别继续兑现奖励的30%、20%。本办法有效期内,单家运营主体最多可申请1次本条款补贴。
第八条 支持行业协会发展
(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联动举办线上线下结合的促消费活动。支持在本区依法成立、经认定通过并拥有50家以上会员的商贸业相关行业协会,举办经申报区商务部门核准资助的,推动商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促消费活动,按活动实际投入额的20%,給予行业协会每年最高50万元的活动经费补贴。
(二)鼓勵行業協會及會員企業整合資源,利用區內現有商業載體,打造創意新品牌和港澳青創項目孵化示範區,支持業內優秀人才進駐運營。
(三)鼓勵行業協會、商貿服務業企業充分發動電視、廣播、新媒體等媒體渠道,組成促消費宣傳矩陣,營造全區良好消費氛圍,掀起消費熱潮。
第九条 鼓励支持集体食堂规模化经营
(一)对本办法有效期内首次引进在本区实际开展经营的餐饮业企业提供全部供餐服务的集体食堂,符合以下条件的,給予其所属单位单家食堂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1.經營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
2.獲得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等級A級單位或同等資質;
3.在本辦法有效期內,與提供供餐服務的餐飲業企業合同簽訂供餐總額達到100萬元以上。
(二)为满足本条第(一)款条件的集体食堂提供供餐服务的餐饮业企业,可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1%給予扶持,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经济贡献的50%。本款与本办法第一条不可同时享受。
附則
(一)申報主體申請獲得本辦法資金支持的事項或項目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申報主體以各種方式取得政府扶持資金,原則上不得超過其年度對本區經濟貢獻;申報主體可同時享受市和本區同一類型政策扶持,但對市級政策要求本區分擔部分應在企業向本區申報扶持時予以扣除;對已獲得本區“一企一策”等其他類型優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辦法同類扶持措施支持。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申報主體,專項資金不予或暫緩資助:
1.近三年內(自申報主體提交扶持政策獎勵申請之日向前追溯3年,具體日期以申報主體提交申請表格落款日期爲准,下同)在稅收、安全生産、環保、勞動等方面存在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且受到相關有權部門行政處罰的重大違法行爲。重大違法行爲起算時點爲被處罰的法人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2.申報材料有弄虛作假情況的;
3.近三年內申報主體及法定代表人存在違規申報使用政府資金、商業賄賂、不良信用記錄等情況或納入異常名錄的,或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偵查尚未結案的;
4.提出資助申請後,申報主體工商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或統計關系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申報條件的。
(三)申報主體應簽訂相關承諾書,在領取扶持資金後不遷出本區,不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不變更統計關系。如申報主體出現違反承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弄虛作假騙取本辦法扶持資金、主要經營地不在本區(以上級統計部門認定意見爲准)導致經營關系被裁決劃轉至本區以外等情形,應主動退回所獲扶持資金。資金發放部門將相關情況通知區相關部門,三年內不受理該單位的扶持資金申請。對惡意套取政府扶持資金或涉嫌犯罪的申報主體,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本辦法提到的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注明爲其他幣種的除外。本辦法涉及“以上”“不低于”“不少于”“超過”“不超過”“最高”“達到”“最長”“不小于”“最多”“不得超過”等表述均含本數,涉及“以下”的數額均不含本數;條款內容中涉及“最高”“最多”等相關表述,均代表該條款對應的扶持資金金額或申請次數上限。本辦法所稱的“當年營業收入、當年對本區經濟貢獻”是指企業在申請本辦法資金的上一個會計年度在本區形成的營業收入(産值)和對本區的經濟貢獻,均計算到個位(舍尾法)。
(五)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本辦法印發之日期間符合本辦法扶持條件的申報主體,可在規定申報時間內按照本辦法程序申報政策扶持補貼,具體申報指引及申報時間另行制定。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秘书处 2023年9月28日印发
原文鏈接:http://www.gzns.gov.cn/gznsqfb/gkmlpt/content/9/9244/post_9244697.html#13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