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扩大促消费,加快经济内循環等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要求,根据《佛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促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佛商务内贸字〔2021〕13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南海商贸行业的创新与发展,激发南海现代服务业发展升级的活力和动力,加快培育建设国家消费中心区域,推动消费集聚发展,提质增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设立南海区促进商贸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南海区促进商贸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诚信经营、具备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未列入失信名单,無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和机构,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纳入南海区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名录库。且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销售额是指在税务部门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纳税额是指按税款入库期计算的在南海区实际入库税收额(含http://www.nanhai.gov.cn/fsnhq/zwgk/xxgk/xxgkml/qrmzf/gzwj/gfxwj/content/post_5831143.html免抵调、不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地方增效贡献以区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本办法所指连锁经营,其中直营连锁、商业特许的认定以商务部门出具的直营连锁认定意见、商业特許經營备案为准;其他连锁经营情况的认定需以经区经济促进局委托的连锁经营行业协会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准。
本辦法獎勵的連鎖經營企業總部(以下簡稱連鎖企業總部)和連鎖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連鎖企業)均需納入南海區統計聯網直報平台名錄庫。
第二章 促进大型、知名连锁企业发展
第五條 對新引進(新設立)連鎖企業總部(包括連鎖企業區域總經銷、總代理等區域總部或銷售公司等功能型總部)可享受如下扶持:
(一)重大項目扶持:對屬于連鎖企業全國總部且年銷售額達到20億元以上或屬于連鎖企業省級及以上區域總部且年銷售額達到10億元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經區政府批准後給予專項支持。
(二)對于年銷售額達到5000萬元的,按如下標准給予扶持:
1.年銷售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不足3億元的一次性扶持50萬元。
2.年銷售額達到3億元以上、不足8億元的一次性扶持100萬元。
3.年銷售額達到8億元以上、不足10億元的一次性扶持300萬元。
該項扶持在企業注冊登記之日起在2個自然年內達到扶持標准即可申請。
第六條 區內現有連鎖企業總部較上年銷售額增幅達到30%以上的,按照企業較上年銷售額增量部分3%予以獎勵。符合條件的可連續申請相應獎勵。獎勵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地方增效貢獻。
如企業當年銷售額下降或增加量未達到條件,當年不享受獎勵,其後年度若相比上一個未下降年度達到增加量條件可繼續申請獎勵。
第七條 對區內連鎖企業總部給予租金補貼。對于現有連鎖企業總部自然年度銷售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或自然年納稅額達到500萬元以上的連鎖企業總部在區內租賃社會物業作爲總部辦公場地(不含附屬和配套用房、廠房等),按20元/平方米/月給予總部辦公場地租金補貼給予相應自然年租金補貼獎勵,每家企業補貼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
對新進駐我區,且在我區無自有産權房需購買房産或租賃房産用作辦公場地的連鎖企業總部,進駐3年內購置房産的,在其取得房屋産權證後按照購房合同金額的3%給予補助,最高補助200萬元;對新進駐且簽訂3年以上(含3年)租賃合同的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前2年按20元/平方米/月給予總部辦公場地租金補貼,每家企業補貼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已享受政府其他政策租金補貼的企業或物業,不得重複申請租金補貼,按照“就高不重複”原則擇一申請補貼。
第八條 對區內現有連鎖企業總部給予人才補貼。對于連鎖企業總部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達50萬元以上的骨幹人才,按其年度個人應稅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的15%予以獎勵。獎勵金額不超過當年個人地方增效貢獻;對新引進企業通過獵頭公司等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引進高層次人才,按其引才成本的50%給予最高10萬元補貼。
第九条 鼓励连锁企业总部开展直营连锁认定和商业特許經營备案工作,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直營連鎖企業總部獎勵
1.在政策有效期內通過直營連鎖認定的連鎖企業總部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2.獲得直營連鎖認定企業增設南海區外連鎖直營店且納入直營認定範圍的,省會城市按每家店一次性獎勵5萬元,其他城市每家店一次性獎勵3萬元。
上述企業該項獎勵每年總計不超過50萬元。
(二)特許經營企业总部奖励
1.通过商业特許經營备案的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获得商业特許經營备案认定的企业总部每年增加5—10家南海区外加盟店一次性奖励10万元,增加11—30家南海区外加盟店一次性奖励15万元,增加30家以上南海区外加盟店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直营连锁认定和商业特許經營备案奖励资金规模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连锁企业做强品牌。對我區連鎖企業總部獲得“中國連鎖百強”稱號的,每獲評一次給予資金獎勵20萬元;對獲得“廣東省連鎖經營50強”稱號的,每獲評一次給予資金獎勵10萬元;對獲得“佛山市或南海區連鎖經營10強”稱號的,每獲評一次給予資金獎勵5萬元。同一年度同時獲得多個稱號的,按“就高不重複”原則給予獎勵。
對于連鎖企業獲得中國馳名商標行政認定的給予“一次性資助”,按照《佛山市南海區推進質量品牌、標准化和知識産權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南府辦〔2022〕1號)執行。
第三章 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
第十一條成功引進國內外知名品牌在南海區開設佛山市首店,對于首店實際投資總額達到500萬元以上並簽訂進駐協議3年以上的,按以下標准予以獎勵:
(一)首店屬于國際知名品牌的獎勵120萬元;
(二)首店屬于國內知名品牌的獎勵40萬元;
(三)首店屬于其他特色知名品牌的獎勵15萬元。
中華老字號、廣東老字號品牌開設佛山市首店(需在南海區辦理工商登記和納稅)並簽訂進駐協議3年以上的,按以下標准予以獎勵:中華老字號佛山首店獎勵40萬元,廣東老字號佛山首店獎勵15萬元。
該項獎勵由引進該首店的商業載體或運營企業申請,獎金按獎勵總金額40%、30%、30%比例分3年撥付。
第十二条 支持引进免税店。对在本区开设1000平方米以上免税店的企业,按照项目固定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300万的一次性扶持。
第四章 加强载体、协会引进孵化建设
第十三条 鼓励商业载体、中介机构、协会等企业单位为我区引进优质连锁企业和初创型连锁企业总部,并协助其落地发展:
(一)1個自然年度內新引入連鎖企業總部不少于1家並經備案,且引入企業合計當年年銷售額達到5000萬元或年度地方增效貢獻部分達到20萬元以上的,按引入企業合計年度地方增效貢獻部分每20萬元給予引進單位8萬元獎勵。
(二)新引進的優質連鎖企業總部屬于重大項目扶持類型的,給予引進單位按每引進一家獎勵50萬元;新引進的優質連鎖企業總部屬于年銷售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或年度地方增效貢獻部分達到20萬元以上的,給予引進單位按每引進一家獎勵8萬元。
以上獎勵可疊加計算,每年獎勵資金規模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参与或组织举办连锁行业专业展会、推介、交流和研讨等具有一定影响力、有助于企业发展提升的行业活动:
(一)對我區連鎖企業參加國內外連鎖行業專業展會,且屬企業自用展位並經區經濟促進局備案的,給予參展企業展位費50%的一次性資金扶持。單個企業年度展位費扶持最高不超過2萬元。
(二)對連鎖行業協會或中介機構等組織我區10家以上企業抱團參加國內外連鎖行業專業展會、推介、交流和研討等具有一定影響力的行業活動,達到集中展示品牌效果,且事先經區經濟促進局備案的,對組織活動的企業或行業協會提供100%配套資金扶持,單個申報主體年度資金扶持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三)對在我區組織舉辦經區經促部門備案的國內外連鎖行業專業展會或交流活動的承辦企業或協會,給予承辦方專項經費扶持,扶持額度按承辦方實際投入額的50%,且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五章 支持商业网点建设升级
第十五条 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邻里中心、商业街区、商旅文融合发展项目新建或改造,对已竣工运营且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固定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涉及重大商业项目新建或改造的,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区政府批准后给予专项扶持。
第十六条 对新建(新设立)采取自营、品牌联营、统一收银或集中结算模式的购物中心、大型卖场、专业市场,或在政策有效期内新采取统一收银或集中结算模式的现有购物中心、大型卖场、专业市场,其自然年度销售规模于2023年1月1日以后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统一结算总额1%给予最高不超过同期地方增效贡献的50%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支持消费载体创优评级
(一)對新納入綠色商場創建單位名單的,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對新獲評省級、市級示範特色步行街(商圈)的,分別給予20萬元和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對新獲評國家、省級夜間文旅消費集聚區的,分別給予30萬元和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對新獲評全國示範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的,分別給予30萬元和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支持消費載體創優評級獎勵資金總規模不超過100萬元,超出部分按比例縮減。若單個單位獲評以上多個稱號,可疊加享受獎勵。
第六章 支持开展各类促消费活动
第十八条 对当年在本区举办促消费活动,且其年度经区经促局登记备案的促消费活动费用超过50万元的商业载体,按照活动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相关单位组织开展购买汽车、家具、家电等大宗商品跨行业联动促消费活动,对在区经促局完成报备并按质量完成活动的相关承办机构,按活动实际投入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如市级部门有同类型政策,市区两级累计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活动实际投入。
第二十条 对通过我区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商贸领域行业协会,组织相关会员开展经区经促局登记备案的促消费活动,按照每家1000元标准给予行业协会补贴,单个协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支持举办国内外知名品牌快闪、新品发布、时尚秀场和国际消费品展示活动,对单次活动投入(宣传、布展、场地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品牌方或运营方,按其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扶持,单次活动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达到”“以上”“不超过”的数额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企业是指自2023年7月1日后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新设立(新引进)连锁企业总部需承诺从开办之日起10年内不得迁离南海区,否则退回所有扶持奖励资金,包括自扶持资金发放之日起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所产生的利息。本办法所指直营连锁认定、特許經營备案、称号获评均指自2023年7月1日后完成方可纳入奖励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固定投资总额包含建安工程、设备购置费用,土地购置、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费用不纳入固定投资总额。扶持对象需提供具有资质第三方审核报告,区经促局可根据项目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审核报告,如存在差异的以区经促局委托出具报告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扶持资金规模为2900万元,第一、二年为980万元,第三年为940万元,当年度扶持资金于次年集中申报,若申报总额超出预算规模,则根据申报总额对扶持资金按比例缩减。所涉及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负担相应支出。由区经促局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资金拨付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同一项目和企业在本区内不重复享受相同类别的资金支持和奖励,若同时符合南海区及区内镇(街道)其他同类型扶持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办法不包含已享受“一企一策”等专项扶持政策企业。
第二十七条 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廉政监督部门监督。对因虚假申报获得支持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即追回相应资金,包括自扶持资金发放之日起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所产生的利息,并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管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2023年7月1日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在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后,符合本办法规定仍需继续执行的奖励条款,企业可按本办法标准继续申请当年度奖励扶持资金。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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