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锁经营協會章程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條 ?本会全称为: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Chain Operations Association,缩写为GDCOA。
第二条 ?本會是由廣東省境內的連鎖經營企業以及有關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愛國主義精神,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源于企業、服務會員、回報社會,做“黨和政府方針政策的宣傳者、政府和企業之間的聯絡者、政府實施行業管理的依托者、行業發展進步的推動者、企業合法權益的維護者”,爲會員、爲行業、爲政府、爲市場、爲建設經濟強省服務,爲廣東現代商貿流通業和廣東連鎖經營事業的進步和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産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産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爲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指導單位爲廣東省商務廳等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單位的業務指導。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機構、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機構、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機構、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爲廣東省。
第七條 ?本會住所爲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
第二章 ? ?业务范围
第八條 ?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省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行業管理;
(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政策,進行行業自律管理;
(三)溝通連鎖經營行業、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四)開展連鎖經營的理論研究;
(五)組織企業交流連鎖經營經驗、溝通市場信息;
(六)引进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的商業技術、经营技巧和服务规范;
(七)組織各種與連鎖經營相關的展覽、講座、培訓、考察;
(八)編輯發行有關連鎖經營的書刊、音像制品;
(九)爲會員企業提供各方面的研究論證和信息、咨詢服務;
(十)經授權開展專業資格認證;
(十一)開展行業統計,收集整理發布行業信息,經授權發布行業標准;
(十二)加強與國內外各種連鎖經營協會、商會、學會及其它商業研究機構、組織的聯系;
(十三)協助會員企業進行市場拓展、項目推介;
(十四)通過爲行業抓典範,樹立行業模範榜樣,敦促企業自強;
(十五)爲連鎖經營會員企業與服務于連鎖經營企業的其它企業、中介搭建交流平台;
(十六)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項;
(十七)業務範圍中性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過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 ?会员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爲單位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提交申請;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及相关资料;
(二)本會秘書處審核資料;
(三)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會員繳納會費;
(五)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優惠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通過本會向政府部門及有關方面反映意見;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五)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活動;
(六)承擔並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
(七)向本會反映情況,及時准確地提供本會所需的信息和資料;
(八)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准:
(一)會長單位、執行會長單位,繳納20000元/年;
(二)副會長單位,繳納10000元/年;
(三)(常務)理事單位、監事單位,繳納5000元/年;
(四)普通會員單位,繳納2000元/年;
本会收取的会费额度和标准明确,不具有浮动性;本会分支機構不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重复收取会费。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且經催促後仍不繳納的,視爲自動退會,將取消其會籍。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爲,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會員如對本會的處分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經審議後作出答複,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十七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條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協會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其议事表决采取無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會費繳納標准;
(五)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六)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集,會長主持;會長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執行會長主持;執行會長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議召集人推舉一名負責人主持。
理事會不能或不履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爲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修改章程和決定本會合並、分立、終止等重大事項須經出席會議的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會員代表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20日將本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通知會員代表。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通知會員代表。會員代表大會不得對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理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並向會員代表公告。
第二十三條 ?会员代表大会换届,应当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员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或不召集,按本章程第二十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召集,成立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建联络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经同意方可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理事會爲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組成人員一般爲奇數,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代表人數的1/3。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爲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並調整。
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機構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择或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選舉和罷免理事、不得決定名譽職務的人選)。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理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執行會長主持;執行會長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議召集人推舉一名負責人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監事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會長應當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
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2/3以上到會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常務理事,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監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會長應當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執行會長主持;執行會長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議召集人推舉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九條 ?本会设立分支機構、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機構的具体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執行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第三十条 ?本會設立監事一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産生(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産生程序)。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提議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二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監事列席。
第三十三條 ?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産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爲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七)未在被吊銷登記證書的社會組織擔任負責人;
(八)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爲准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爲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四)國家機關退(離)休幹部(包括秘書長以下職務和名譽職務等),須按幹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執行會長和副會長若幹人。本會法定代表人由副會長以上人員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爲,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爲或財産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法定代表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延期1屆),須采取差額選舉方式,經出席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長的變更。本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會長單位應提前2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爲會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單位報告後,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後,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
第四十條 ?本會執行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按照各自任務分工履行相應職責。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秘書長采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産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爲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协调各分支機構、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機構、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五章 ? ?內部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会建立各项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理事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機構管理办法》和《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四條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登記管理機關所在行政區域公開發行的報刊聲明作廢,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領。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六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其利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的支出。本會的財産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經會員代表大會批准,不得以本會名義借債,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四十九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産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一條 ?本會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本會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本會聘用、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理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第五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三條 ?本會的資産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産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資産投入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産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産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第五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産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複。
第五十五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會重大資産配置、處置須經過理事會審議批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批准。
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及本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公益事業。
第六章 ?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九條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要求報上一年度工作報告送,並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台將年度報告內容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衆的查詢、監督。
本會對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保證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本會依法不予公開。
第六十一條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爲新聞發言人,就本會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二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准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六十三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活動,接受境外捐贈或贊助,發生對協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應按有關規定提前3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業務部門作書面報告,並自覺接受相關業務部門的指導;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采用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六十四條 ?評比達標表彰備案。協會面向會員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按照《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暫行規定》辦理相關申報手續。須提前6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七章 ? ?党建工作
第六十五條 ?本會按照黨章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社會組織,都要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委、總支、支部,並按期進行換屆。規模較大、會員單位較多而黨員人數不足規定要求的,經縣級以上黨委批准可以建立黨委。社會組織變更、撤並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上級黨組織應及時對社會組織黨組織變更或撤銷作出決定,督促指導所屬社會組織黨組織按期換屆,審批選出的書記、副書記,審核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指導做好黨的建設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六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衆,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六十七條 ?本會黨組織負責人應參加或列席理事會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六十八條 ?本會爲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
第六十九條 ?本會支持建立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做好聯系職工群衆等工作。
第八章 ?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前,書面征求登記管理機關意見,並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 ?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注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五)依法被撤銷登記或吊銷登記證書的。
第七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進行清算。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于60日內向社會公告,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七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爲終止。
第七十五條 ?在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本會注銷後的剩余財産,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機關采取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等處置方式,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章 ? ?附则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須經2021年5月26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