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商务领域深化供给侧结构改革,加快培育商贸业新动能,加快国际商贸中心建设,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型经济战略,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深化改革和创新驱动为动力,加快转变内外贸增长方式,逐步形成创新驱动引领、内外贸一体化、全方位对外开放的商贸业发展新格局。
第三条 鼓励创新原则。发挥广州作为国际商贸中心的引领带动作用,大力培育商贸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
重點支持原則。根據商貿業發展規律、區域布局及分類特點,分階段、有重點地進行引導支持。
服務企業原則。以商貿企業爲政策落腳點,順應商貿企業有效需求,激發市場內生動力,引導培育商貿業快速發展。
第四条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商贸业发展,培育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商贸流通领域新优势,扶持融资租赁、电商物流、现代会展等新业态。
第五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广州市商贸业发展支持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市政府其他部门配合落实商贸相关政策。
鼓勵各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區實際,制定各區商貿業促進政策。
第二章 货物贸易扶持政策
第六条 鼓励重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落户。对我市新引进的重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新设委托设计(odm)和创建自主品牌(obm)。对当年新设odm或obm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同时新设odm和obm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八条 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市向“一带一路”和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地区)出口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限额50万元。对中型企业投保“新兴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风险”的,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给予20%的补助;对小微企业投保“小微企业出口信保专项”的,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给予20%的补助。
支持外貿轉型升級示範基地提升産業行業技術水平、宣傳推廣和開拓國內外市場。對相關費用給予不超過50%的補助,每個項目限額100萬元。
支持創建和培育自主國際品牌以及區域品牌建設。對建設區域品牌、收購國際品牌、創建和培育自主國際品牌所産生的費用,給予不超過50%補助,單個項目限額200萬元。
支持保稅物流業務發展。對企業開展保稅物流業務給予不超過150萬元的獎勵。對企業開展保稅物流業務進行軟硬件設施建設、改造和運營投入的費用,給予不超過50%補助,單個項目限額200萬元。
支持機電及科技産業外貿領域(含汽車、船舶和摩托車出口基地,以及加工貿易)的技術研發、檢測認證、展示交易、信息和培訓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對項目單位在設備、技術和軟件等領域的投入給予不超過50%的補助,單個項目限額50萬元。
第九条 支持品牌国际化建设。对我市新认定的自主国际品牌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培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對新認定的試點企業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培育對象給予不超過50萬元獎勵。
第三章 服务贸易扶持政策
第十条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落户。对《财富》500强、国际外包专业协会(iaop)全球外包100强、全球在华十大供应商或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在广州新设立从事服务外包业务,按实缴资本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新落户广州的中国服务外包百家成长型企业,按实缴资本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拓展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按业务实绩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服务贸易公共平台建设。对建设费用给予不超过50%补助,单个项目限额100万元;对运营费用给予不超过50%补助,单个项目限额30万元。
支持服務出口品牌建設國際化經營活動。對開展國際認證、境外宣傳推廣、參加境內外服務貿易知名展會等活動實際發生費用,給予不超過50%補助,單個申報單位限額50萬元補助;對爲開展服務國際化經營獲得金融機構提供的信用保險,給予不超過保費50%補助,單個申報單位限額10萬元。
支持我市國家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重點項目。每個項目給予一次性不超過50萬元補助。對國家扶持的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項目給予配套補助。
第十三条 支持服务贸易示范园区、企业和培训机构。对新认定的市服务贸易示范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年度考核评定为合格以上的示范区和示范基地,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四章 商贸流通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支持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对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批发零售商业网点项目和功能区,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补助。当中属于服务民生、公益性强,或市重点支持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补助。单个项目限额300万元。
支持零售與生活服務業發展。對符合我市産業發展方向的零售、餐飲、老字號及民生服務類項目,給予不超過項目投資額或項目總費用30%補助,單個項目限額100萬元。對新增限額以上企業每家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資金。對推動行業發展及宣傳推廣等公益性強的項目,給予不超過項目投資額或項目總費用50%補助,單個項目限額100萬元。市重點支持的項目,給予不超過項目投資額或項目總費用50%補助,單個項目限額400萬元。
支持商務誠信體系項目建設。給予項目總投資30%的一次性補助,限額200萬元。
支持肉菜流通追溯體系項目建設。給予項目投資額一定比例的補助,限額400萬元。
第五章 融资租赁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落户广州或增资扩股。新增实缴注册资本达5亿元以上的,分档次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飞机、船舶租赁项目,按项目合同金额给予一次性不超过0.5‰的补助,限额5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其他租赁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合同金额0.5%补助,限额500万元。
第六章 電子商務与商贸物流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支持電子商務与商贸物流企业项目建设。对成效显著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30%补助。对通过金融机构借款筹集建设资金的项目,给予不超过两年实际产生利息额30%以内的贴息,单个项目限额300万元。
第十八条 支持電子商務示范企业发展。对经认定的市電子商務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支持電子商務企业上市发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以及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新发行债券的,结合市有关金融政策,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 现代会展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鼓励各类展会落户我市。对展览面积在6000平方米(含)以上、属于我市鼓励发展产业并承诺在广州连续举办3年(含)以上的新办展,分档次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世界商展100强展览项目、国内展览面积100强展览项目,奖励金额可分别上浮200% 、100%。
支持在我市舉辦國際會議和行業會議。對符合條件的國際會議,給予實際場租80%的獎勵,每年單個項目限額80萬元。對符合條件的行業會議,給予實際場租50%的獎勵,每年單個項目限額50萬元。
第二十条 支持数字会展项目。对依托我市实体展会开发运营应用、功能完备的数字会展项目,给予每届20万元奖励,不超过三年(届)。
支持會展搭建企業發展。對在我市專業展館年服務特裝展覽面積5000平方米(含)以上、公司展覽服務業務年營業收入1500萬元(含)以上、符合當年度資金評審條件的會展搭建企業,分檔次分別給予15萬元、30萬元的獎勵。
支持境外展览项目。对我市企业在境外举办、属于我市鼓励发展产业的、参展的广州企业在20家以上、展览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项目,分档次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我市展览机构和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展览机构 20万元,每个展览项目15万元。
第二十一条 支持展览项目发展。对比上年(届)面积增长20%(含)以上、现有展览面积在6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按展览期不超过5天的新增面积实际场租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每年(届)单个项目限额100万元。
支持專業展館改造提升。按不超過貸款額利息的50%給予貼息,每年限額300萬元,不超過兩年。
支持會展業開拓國際市場。對有利于我市會展業發展的開拓國際市場展會項目,給予企業實際展位費50%-80%補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商务委、广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涉及具体政策的实施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执行,各支持项目根据每年预算和商贸发展的实际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