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2007年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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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六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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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長? 薄熙來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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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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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許經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條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特許經營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關聯公司,是指特許人的母公司、特許人直接或間接擁有全部或多數股權的子公司、與特許人直接或間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擁有全部或多數股權的公司。
第四條 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要求,在订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條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第五條 特許人進行信息披露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许人及特許經營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許人名稱、通訊地址、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注冊資本額、經營範圍以及現有直營店的數量、地址和聯系電話。
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許經營活动的概况。
3、特許人備案的基本情況。
4、如果由特許人的關聯公司向被特許人提供産品和服務,應當披露該公司的基本情況。
5、特許人或其關聯公司在過去五年內破産或申請破産情況。
(二)?特許人擁有經營資源的基本情況。
1、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能夠提供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經營模式及其它經營資源情況。
2、如果上述所列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的关联公司,披露该关联公司的基本信息,特许人同时应当说明一旦解除与该关联公司的授权合同,如何处理该特許經營系统。
3、特許人(或其關聯公司)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涉及訴訟或仲裁的情況。
(三)?特許經營费用的基本情况。
1、特許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費用的種類、金額、標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應當說明原因,收費標准不統一的,應當披露最高和最低標准,並說明原因。
2、保證金的收取、返還條件、返還時間和返還方式。
3、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四)?向被特許人提供産品、服務、設備的價格、條件等情況。
1、被特許人是否必須從特許人(或其關聯公司)處購買産品、服務或設備及相關的價格、條件等。
2、被特許人是否必須從特許人指定(或批准)的供應商處購買産品、服務或設備。
3、被特許人是否可以選擇其他供應商,以及供應商應具備的條件。
(五)?爲被特許人持續提供服務的情況。
1、業務培訓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包括培訓地點、方式和時間長度。
2、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说明特許經營操作手册的目录及相关页数。
(六)?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方式和內容。
1、特許人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方式和內容,被特許人須履行的義務和不履行義務的後果。
2、特許人對消費者投訴和賠償是否承擔連帶責任,如何承擔。
(七)?特許經營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1、投資預算可以包括下列費用:加盟費;培訓費;房地産和裝修費用;設備、辦公用品、家具等購置費;初始庫存;水、電、氣費;爲取得執照和其他政府批准所需的費用;啓動周轉資金。
2、上述費用的數據來源和估算依據。
(八)?中國境內被特許人的有關情況。
1、現有和預計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域、授權範圍、有無獨家授權區域(如有,應說明預計的具體範圍)的情況。
2、对被特许人进行经营状况评估情况,特许人披露被特许人实际或预计的平均销售量、成本、毛利、纯利的信息,同时应当说明上述信息的来源、时间长度、涉及的特許經營网点等,如果是估算信息,应当说明估算依据,并明示被特许人实际经营状况与估计可能会有不同。
(九)?最近2年的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審計的特許人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和審計報告摘要。
(十)?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特許經營相关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
1、重大訴訟和仲裁指涉及標的額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訴訟和仲裁。
2、應當披露此類訴訟的基本情況、訴訟所在地和結果。
(十一)?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違法經營記錄情況,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1、被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處以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的。
2、被判處刑事責任的。
(十二)?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1、特許經營合同样本。
2、如果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或关联公司)签订其它有关特許經營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供此类合同样本。
第六條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单个被特许人从事特許經營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七條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披露信息前,有權要求被特許人簽署保密協議。
第八條 特許人在向被特許人進行信息披露以後,被特許人應當就所獲悉的信息內容向特許人出具回執說明(一式兩份),由被特許人簽字,一份由被特許人留存,另一份由特許人留存。
第九條 特许人隐瞒应当披露而没有披露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條 特許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被特許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經查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