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經貿委委管社團管理辦法 |
粵經貿法規〔2007〕874號 ? |
第一條 爲加強對委管社團的管理,充分發揮委管社團在經濟建設中的作用,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委管社團是指經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省經貿委作爲業務主管單位的全省性工商領域社會團體。 根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工商領域行業協會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經貿委對委管社團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負責委管社團的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的審查;(二)監督、指導委管社團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三)負責委管社團年度檢查的初審;(四)協助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委管社團的違法行爲;(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委管社團的清算事宜。 第四條 委管社團應當自覺接受省經貿委的管理、監督和指導,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章程進行活動,充分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爲的作用。 第五條 省經貿委對委管社團實行“歸口管理,業務指導”的管理體制,委內相關處室按職能分別承擔相應的管理、監督和指導職責。 第六條 省經貿委綜合處(行業協會辦公室)負責社團的統一歸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聯系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做好委管社團管理的有關工作;(二)受理委管社團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的審查和年度檢查的初審;(三)協助做好委管社團刊物的出版、變更審查以及刊物年檢的初審;(四)會同有關業務處室監督、指導委管社團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 省經貿委其他有關業務處室根據職能分工指導委管社團的業務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負責對口的委管社團的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的審查和年度檢查的初審提出意見;(二)負責監督、指導對口的委管社團承擔省經貿委委托的工作;(三)其他需要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的事項。 第八條 省經貿委人事培訓處指導委管社團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九條 籌備、成立委管社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符合廣東省工業商貿經濟發展的需要;(二)有明確的業務範圍,社團的業務範圍屬省經貿委的職能範圍之內,且不與現有的省級工商領域協會相同或相似;(三)有50個以上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于50個;(四)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組織機構;(五)有固定的住所;(六)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3名(含3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七)有合法的資産和經費來源,有3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八)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十條 申請籌備、成立委管社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籌備社團應提交下列材料:1、書面申請書;2、章程草案;3、發起單位的營業執照和經營情況證明;4、擬任社團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5、活動資金證明;6、住所産權或使用權證明。 (二)申請成立社團應提交下列材料:1、書面申請書;2、會員大會會議紀要;3、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章程;4、社團執行機構的組成及其職責;5、秘書長以上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6、會員名單;7、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委管社团设立分支機構、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委管社团申请设立分支機構、代表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书;(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成立分支機構、代表机构决议;(三)拟任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四)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五)社团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一式三份)。 第十三條 委管社團申請變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書面申請書;(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三)修改章程的,提供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說明;(四)變更辦公住所的,提供辦公住所産權或使用權證明;(五)變更活動資金的,提供審計機構的驗資報告;(六)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供會計師或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七)變更業務主管單位的,提供原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文件。 第十四條 委管社团年检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二)依照章程开展活动,無违法、违纪行为;(三)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及分支機構、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五)领导班子健全,运作正常,管理制度健全,按民主程序办事;(六)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 第十五條 委管社团年检应当提交的材料:(一)《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年度收支报告的审查意见;(三)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委管社团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经贸委提交上年度的年检报告书。 第十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委管社團應當注銷:(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並的;(四)其他原因終止的。 委管社團注銷應當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做出決定,且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在省經貿委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並按有關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七條 委管社团注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三)清算组的组成情况,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书;(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社会团体分支機構、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 第十八条省经贸委综合处(行业协会办公室)在受理社团筹备、成立、设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机构,以及年审、变更、注销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转交至有关业务处室,有关业务处室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综合处根据有关业务处室的拟办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并在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委领导审批。 依法需要聽證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 第十九條 委管社团成立、设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机构、变更、注销以及年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的10个工作日内,委管社团应将批准或核准的文件、登记表、協會章程、《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機構登记证书》、《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等材料送省经贸委综合处(行业协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條 委管社團按程序産生或變更正、副會長、法定代表人以及正、副秘書長後,應當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同意後的10個工作日內報省經貿委綜合處(行業協會辦公室)和人事培訓處備案。 第二十一條 省經貿委機關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得兼任委管社團正、副會長、法定代表人以及正、副秘書長等職務。確需兼任的,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在委管社團兼職的機關工作人員,不得領取工作補貼。 第二十二條 委管社團應按《中共中央組織部、民政部關于在社會團體中建立黨組織有關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8〕6號)的要求,建立健全黨組織,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和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 第二十三條 委管社團要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和完善以章程爲核心的內部管理制度,健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制度,認真執行換屆選舉制度,實行民主管理和會務公開。 鼓勵具備條件的委管社團參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設立監事或監事會。 第二十四 條委管社團的下列事項,必須經社團常務理事會以上的會議審議通過:(一)舉辦重大活動;(二)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和福利待遇;(三)重大財務支出和年度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四)提交省經貿委的重要報告、請示;(五)其他重大事項。 ? ? 第二十五條 委管社團必須加強印章的使用管理,嚴格按照社團章程規定的權限和責任,制定完善的印章保管、使用管理規定。 ? ? 社團會長(理事長)、法定代表人、秘書長等負責人應當嚴格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其章程的規定産生。 ? 社團會長(理事長)、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的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第二十七條 委管社團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和福利待遇,在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按社團經濟能力確定。 第二十八條 委管社团要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并对所属分支機構和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條 委管社團投資設立企業法人或非法人的經營機構,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委管社團會費收取標准和辦法,由社團自主確定,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同意後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條 委管社團不得從事以營利爲目的的經營活動。舉辦展覽會、交易會、研討會、培訓等有償服務的,收費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委管社團不得組織開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不符合實際需要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確需舉辦對推動工作有重要作用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應提供相關文件依據,並說明理由,經省經貿委審查後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審核備案。經批准舉辦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三條 委管社团应对公众公开社团的基本资料,接受公众监督。社团的基本资料应包含章程、會員名錄、理事名录、工作机构及联系方式。公开的基本资料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更新工作。 第三十四條 委管社团及其代表机构、分支機構和所办实体,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并报告省经贸委和相关部门。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關于印發廣東省經貿委行業協會管理意見的通知》(粵經貿産業〔2001〕857號)、《印發廣東省經貿委關于委管協會辦事程序的規定的通知》(粵經貿辦〔2002〕172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