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名牌帶動戰略實施方案(修訂版) |
(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2008年6月16日以粵經貿創新〔2008〕434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爲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廣東省經濟結構調整,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提高經濟綜合競爭力,建設經濟強省和創新型廣東,特制定本方案。 一、實施名牌帶動戰略的意義、指導思想和基本目標 名牌指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的商標、産品,是企業科技水平、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力的綜合體現,名牌的總體水平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實力和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標志。現階段廣東省的名牌主要包括中國世界名牌産品、中國名牌産品、中國馳名商標、商務部重點培育和發展的出口名牌、廣東省名牌産品(工業類和農業類)、廣東省名牌服務機構、廣東省著名商標等。實施名牌帶動戰略包括了名牌的創建、培育、管理和保護,以及運用名牌樹立廣東省地區和産業的品牌形象,帶動産業及産品結構調整的全過程,對提高廣東省産品質量總體水平、企業開拓市場能力和産業整體素質具有重要作用;是廣東省優化産業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優化社會資源配置,增強經濟發展後勁的重要途徑;也是提高廣東省産業國際競爭力,加快廣東省産業從“廣東制造向“廣東創造”轉變,提升在全球價值鏈中的地位的重要舉措。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加快,在更加開放的環境下建設經濟強省,進一步強化競爭意識和品牌意識,全面實施和加快推進名牌帶動戰略,具有十分緊迫和重要的意義。 實施名牌帶動戰略的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提高廣東省綜合實力和國際競爭力爲目標,以企業爲主體、市場爲導向,以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品牌意識爲著力點,通過綜合運用經濟、法律、行政、市場等手段,集中力量培育一大批擁有自主知識産權、自主核心技術的馳(著)名商標、名牌産品和名牌服務機構,帶動全省企業質量水平、技術創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提高,促進産品結構、産業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優化,提高全省經濟的整體素質和競爭力,推動廣東省由經濟大省向經濟強省轉變。 實施名牌帶動戰略的基本目標,力爭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到2010年在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形成一大批以自主創新爲支撐、具有行業主導能力和市場競爭優勢的廣東名牌,依托廣東名牌企業的集聚、輻射和示範作用,形成一批國際和國家級名牌優勢企業和企業集團。這批名牌和馳(著)名商標企業在全省各支柱産業、傳統産業和優勢行業占主導地位,成爲這些産業和行業的重要支撐。廣東具有的中國世界名牌産品、中國馳名商標和中國名牌産品的數量,以及省著名商標、省名牌産品和省名牌服務機構的總體水平位居全國前列。全省名牌産品(工業類)總銷售值占全省工業産品銷售收入的35-40%。依托産業集群,創建30個在國內有一定影響力的區域品牌,3-5個在國內外有較大影響力的區域國際品牌。 二、加強對實施名牌帶動戰略的領導與協調 (一)進一步完善廣東省實施名牌帶動戰略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實施名牌帶動戰略的指導。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是省政府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领导和协调机构,由省政府领导主持,省经贸委负责日常工作和组织协调。联席会议组织制定全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全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工作;指导与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关名牌管理规定;审定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服务机构的评价、审定办法并指导实施;研究确定不同时期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工作重点。凡涉及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重大问题,均要提交联席会议讨论,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经省政府批转全省执行,各成員單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成員單位主要工作职责》的要求,在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明确职责,加强分工与协作,形成合力。要认真研究制定有关扶持政策措施,共同推动名牌带动战略的实施。各市要加强对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机制,编制本地区名牌发展规划,扎实开展各项工作。 (二)組織社會各方力量爲實施名牌帶動戰略服務。行業協會、商會等中介組織要加強自身建設,不斷提高專業化服務水平,盡快成爲“獨立公正、行爲規範、運作有序、代表性強、公信力高”的中介機構,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梁作用,在培育企業(産品)名牌、打造區域品牌、名牌評價、開展行業調查、統計、規劃、培訓、建立行業自主創新平台、發展自主知識産權、制定行業技術標准、跟蹤發布國外新産品、新技術和名牌信息、打擊制售假冒僞劣産品、開展國際間交流等方面充分發揮服務功能;要嚴格履行行業自律公約,規範企業行爲,促進行業內名牌産品和名牌企業的發育和壯大。質量協會、消費者協會、質量檢驗協會等團體,認證、咨詢等中介組織,檢驗(測)、科研等技術機構要發揮社會監督職能和服務職能,提供科學、公正的社會中介評價,協助樹立和維護廣東名牌的聲譽。新聞媒體要發揮宣傳和輿論監督作用,廣泛宣傳有關政策和信息,推動名牌帶動戰略的實施。 三、做好對名牌的評價認定和管理工作 (一)完善對名牌的評價認定工作。经贸、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现有评价标准与认定办法,进一步做好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服务机构的评价认定和推荐工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成員單位要根据联席会议分工要求,组织科研机构和中介组织,积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和农业类)、广东省名牌服务机构和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评价认定体系,力求通过名牌的评价与认定,更好地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推动企业的质量、技术和管理工作,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名牌的评价认定要坚持企业自愿申报、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市场评价为主的原则;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客观的原则;动态评价、不搞终身制的原则。要建立包括产(商)品质量的检测品质评定、服务质量的规范认证、各项技术指标的评价在内的技术确认体系;建立包括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评价和企业经济指标确认在内的市场确认体系;建立结合市场确认体系对品牌价值和企业信誉进行评估的价值确认体系。 (二)建立健全名牌保護機制。強化地方立法,加強名牌保護的法制建設,構築起較爲完善的法律保護體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的規定,進一步加大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力度,依法查處假冒名牌産品的不法行爲。質監、工商、藥監、衛生、農業、信息産業、知識産權、公安等部門要按各自職能分工,進一步完善統一的打假協調機制,嚴厲打擊各種假冒行爲和侵害知識産權的行爲,加大對馳(著)名商標和名牌的保護力度。進一步協調完善泛珠三角工商、質監、農業、信息化合作、知識産權合作框架協議,建立著名商標和名牌互認、互保工作機制。 (三)加強名牌管理,維護名牌形象。對名牌及著名商標進行跟蹤動態管理,強化名牌評定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維護名牌和著名商標的聲譽與價值。對嚴重違反市場競爭規則以及出現其他重大違規問題的,按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取消其廣東名牌稱號,並向社會公布,確保廣東名牌的含金量。嚴格商標管理制度,引導企業樹立商標意識,依法注冊産品和企業商標,創立服務商標,實施CI戰略。 (四)加強名牌統計工作。建立名牌統計指標體系,加強名牌統計監測工作,規範名牌企業統計工作。名牌企業要如實上報統計數據,對嚴重瞞報、漏報或虛報統計數據的,由統計部門按《統計法》進行查處。 四、加強對企業創名牌工作的引導和名牌培育工作 (一)增強企業創名牌的動力。發動媒體宣傳實施名牌帶動戰略的意義和大力推介廣東名牌和馳(著)名商標,增強企業和社會的品牌意識,廣泛動員企業參與創廣東名牌工作,在全社會形成愛名牌、創名牌的氛圍。 (二)做好創名牌的基礎工作。引導企業把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提高産品質量和完善企業管理,以及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加強知識産權管理和保護作爲創名牌的重要基礎工作和根本途徑,不斷提高核心技術的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産權的新技術、新産品。鼓勵企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落實國家稅收激勵政策。各級政府掌握的科技開發專項資金等資源的分配,要向廣東名牌和著(馳)名商標傾斜。推動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引進現代管理思想,采用先進管理方法,建立科學、規範的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品牌經營能力。鼓勵企業充分運用知識産權制度,提高市場競爭力,支持企業通過合法途徑獲取國外知識産權,按照國際標准組織生産,研究和跨越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開拓國際市場,推進名牌産品和馳(著)名商標企業的國際化進程。積極推行質量、管理、環保、社會責任等體系和行業認證。開展質量綜合治理。加強質量服務,開展標准制定、質量檢測、培訓咨詢等工作,幫助企業有效開展質量基礎工作和提高質量管理能力。重點加強對質量問題突出的行業和地區的質量監控,杜絕制售假冒僞劣産品。 (三)加強對重點企業的輔導與培育。根據廣東省産業政策,選擇已具備一定條件、有發展潛力的重點企業,編制動態的《廣東省培育名牌産品指導目錄》,作爲實施名牌帶動戰略的重點工作對象。對被列入培育目錄的企業,有關部門和各級政府要引導企業加強名牌的創建工作,開展對企業的業務輔導,協助企業制定名牌創建方案,加大對品牌的宣傳和投入力度,進一步鞏固和提升品牌地位。對已達到名牌條件的,要及時向國家或省主管部門推薦和幫助企業辦理申報手續。 (四)搭建名牌培育的公共服務平台。在基础较好的产业集群地推动建立政府指导下、以中介组织为依托的技术创新、标准制定、质量检测、人才培训、信息服务、電子商務、物流配送等公共服务平台,为广大中小企业服务,为创建区域品牌创造条件。 (五)大力支持名牌産品“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鼓勵企業以自主品牌出口,優先安排名牌企業參加國內重要展會和國際專業展會展位;加強對企業涉外知識産權保護工作的指導;在檢驗檢疫、産品通關等方面給予名牌企業更加便捷有效的服務;鼓勵企業境外注冊商標、申請專利。 五、充分發揮名牌帶動效應,提高産業和地區競爭力 (一)扶持名牌企業做大做強。各有關部門要制定相關的扶持政策,加大對名牌的扶持培育。鼓勵名牌産品、名牌服務機構和馳(著)名商標企業通過多種途徑做大做強,迅速成爲行業龍頭,發揮帶動作用。要加快以品牌爲紐帶的資産重組和生産要素整合步伐,支持擁有名牌稱號或馳(著)名商標的企業建立多元化的産權結構,與國際大企業合資合作,吸引戰略投資者加盟。支持名牌企業開展資本經營,在境內外購並企業,直接或間接上市。引導金融機構加強對名牌企業的金融服務,推動銀企合作。 (二)依托廣東名牌,加快廣東省企業組織結構調整和産業結構優化升級。利用名牌産品生産企業掌握的資金、技術和市場優勢,引導中小企業爲大企業配套,並向“高、精、尖、特、專”方向發展,形成大、中、小企業有機結合、專業分工的結構。引導擁有名牌或馳(著)名商標的企業進入廣東省産業政策鼓勵發展的産業,發揮名牌的帶動作用,促進社會資源向優勢企業、重點發展領域配置,促進産業結構優化升級。通過發揮名牌企業在産業鏈中的核心作用,進一步改造提高三大傳統支柱産業,提高廣東省支柱産業和服務行業的産業化組織程度。 (三)運用名牌的影響力,建立廣東省的區域品牌和行業品牌形象,提高區域競爭力。在發展基礎較好的産業集群,積極穩妥地推進區域品牌創建工作。要圍繞廣東省區域品牌和行業品牌形象建設,規劃和推動廣東名牌的創建工作,在打造和推介廣東名牌的過程中,有意識地樹立廣東省産品、行業和地區的良好整體形象。要通過市場化和社會化方式運作,充分利用名牌效應,促進形成産品、企業品牌與區域行業品牌相互促進的良性互動,不斷提升産品、企業、行業和地區的知名度,加快廣東省各地特色經濟的發展,提高對國內外技術、資本等資源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使廣東名牌和馳(著)名商標對全省經濟的發展産生更大作用。 附件:1.廣東省名牌産品(工業類)管理辦法 2.廣東省名牌産品(農業類)管理辦法 3.廣東省名牌服務機構(商貿流通類)管理辦法 附件1: 廣東省名牌産品(工業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名牌带动战略的实施,加强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的监督管理,规范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的评价,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引导、支持企业创名牌,增强广东省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及《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成員單位主要职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東省名牌産品(工業類)是指實物質量達到或接近國內、國際同類産品先進水平、在省內同類産品中處于領先地位,市場占有率、出口能力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用戶滿意程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由廣東省企業制造、並擁有自主知識産權的工業産品。 第三條 廣東省名牌産品(工業類)評價工作以市場評價爲基礎,以社會中介機構(含相關行業協會)爲依托,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爲保證,以用戶(顧客)滿意爲宗旨的總體推進機制。 第四條 廣東省名牌産品(工業類)評價工作堅持企業自願申請,科學、公正、公平、公開,不搞終身制,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廣東省名牌産品(工業類)評價工作由廣東省名牌産品推進委員會負責,在廣東省實施名牌帶動戰略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的統一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條 廣東省名牌産品推進委員會由省質監局、省委宣傳部、省委政策研究室、省發改委、省經貿委、省科技廳、省信息産業廳、省農業廳、省外經貿廳、省衛生廳、省工商局、省統計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知識産權局、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海關廣東分署、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省消費者委員會、省質量協會、省標准化協會、省質量檢驗協會、省企業發展戰略研究會等部門、社團和專家組成,辦事機構設在省質監局。主要負責廣東省名牌産品(工業類)評價工作的具體實施;擬訂、修改名牌産品(工業類)管理辦法和評價標准;負責對名牌産品(工業類)的監督、管理工作。 廣東省名牌産品推進委員會每年根據工作需要,牽頭吸納相關行業協會、科研院所、技術機構參與並充分發揮其作用,聘請有關方面專家組成若幹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在廣東省名牌産品推進委員會的組織下,根據産品類別分別提出廣東省名牌産品評價實施細則和方案,進行具體評價工作,提交評價報告。評價工作結束後,各專業委員會自動解散。 第七條 各地級以上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各自行政區域內牽頭負責廣東省名牌産品(工業類)的申報和推薦工作,並組織實施對廣東省名牌産品(工業類)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八條 申請廣東省名牌産品(工業類)稱號,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産業政策的規定,列入《廣東省工業産業結構調整實施方案》鼓勵發展的産品目錄或是改造提高的産品目錄的; (二)申報産品的注冊商標爲首次在中國大陸及港、澳、台地區注冊的境內商標並使用三年以上; (三)申報企業爲在廣東省工商登記注冊企業; (四)實物質量達到或接近國內、國際同類産品先進水平,在省內同類産品中處于領先地位;由廣東省企業制造、擁有自主知識産權,技術含量較高,市場占有率、出口能力、用戶滿意程度居省內同類産品前列; (五)年銷售額、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産貢獻率居省內同行業前列; (六)企業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産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産品開發能力居省內同行業前列; (七)産品按照具有國內或國際先進水平的標准組織生産;(八)企業具有完善的計量檢測保證能力; (九)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健全並有效運行,未出現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十)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用戶(顧客)滿意程度高; (十一)企業有較強的發展後勁,近三年沒有較大的經濟滑坡; (十二)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開展清潔生産審核工作; (十三)近三年內,企業汙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及地方規定標准。 第九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廣東省名牌産品(工業類)稱號: (一)列入《廣東省工業産業結構調整實施方案》淘汰、禁止産品目錄的; (二)列入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強制性産品認證(CCC認證)及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出口商品注冊登記、出口食品衛生注冊登記、出口化妝品衛生注冊登記等依法管理範圍的産品而未獲證的; (三)高汙染行業,未取得環境體系認證的; (四)在近三年內,被省級以上行政部門質量監督抽查判爲不合格的; (五)在近三年內,出口商品檢驗有不合格批次的,或者出口産品因質量問題造成較大損失遭到外方索賠的; (六)近三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汙染事故,或重大、特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七)産品存在知識産權糾紛的; (八)環境保護信用評價結果爲紅牌的;上市公司環保核查不合格的; (九)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爲的。 第四章 評價指標 第十條 建立以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和發展評價爲主要評價內容的評價指標體系,並適當增加自主品牌産品出口能力、自主創新能力、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産權和采用國際標准或國外先進標准等指標的權重。 第十一條 市場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産品的市場占有水平、用戶滿意水平和自主品牌出口能力;質量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産品的實物質量水平和申報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效益評價主要對申報企業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水平和總資産貢獻水平等方面進行評價;發展評價主要評價申報企業的技術開發水平和企業規模水平;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産權和采用國際標准或國外先進標准、積極參與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制定等。 第十二條 不同産品評價細則的制定、綜合評價中評分標准的確定、不同評價指標權數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標的評價方法、評價中複雜因素的簡化以及綜合評價結果的確定等,均由廣東省名牌産品推進委員會確定。 第五章 評價程序 第十三條 廣東省名牌産品(工業類)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每年第一季度由廣東省名牌産品推進委員會在充分發動相關行業協會調研的基礎上公布開展廣東省名牌産品(工業類)評價工作的産品目錄及受理廣東省名牌産品(工業類)申請的開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四條 企業在自願的基礎上如實填寫《廣東省名牌産品申請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並按規定日期報本地地級以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材料數據應和年終(財務)報表一致。 第十五條 各地級以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在規定的期限內牽頭組織本市有關部門及有關社會團體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申報條件、企業申報內容是否屬實等有關方面提出評價意見,並形成推薦意見,統一報送廣東省名牌産品推進委員會。 第十六條 廣東省名牌産品推進委員會彙總各地推薦材料後,組織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初審名單,並將初審名單及其申請材料分送相應的專業委員會。 第十七條 各專業委員會按照評價細則對申請産品進行綜合評價,量化評分,形成評價報告,並據此向廣東省名牌産品推進委員會提交本專業的廣東省名牌産品(工業類)建議名單。 第十八條 廣東省名牌産品推進委員會組織有關專家對各專業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名單和評分結果進行審核彙總分析後,審議確定初選名單。 第十九條 廣東省名牌産品推進委員會將審議確定的初選名單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並在一定限期內征求社會意見,最後審議、公布。 第二十條 以廣東省名牌産品推進委員會的名義授予“廣東省名牌産品(工業類)”稱號,頒發廣東省名牌産品(工業類)證書及獎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廣東省名牌産品(工業類)證書的有效期爲三年。在有效期內,企業可以在獲得廣東省名牌産品(工業類)稱號的産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統一規定的廣東省名牌産品(工業類)標志,並注明有效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廣東省名牌産品(工業類)在有效期內,免于省內各級政府部門的質量監督檢查。對符合出口免檢有關規定的,依法優先予以免檢。 第二十三條 廣東省名牌産品(工業類)在有效期內,列入打擊假冒、保護名優活動的名優産品範圍;獲廣東省名牌産品(工業類)的企業應配合執法部門作好産品真假鑒別工作。 第二十四條 對已經獲得廣東省名牌産品(工業類)稱號的産品,如産品質量發生較大的波動,消費者(用戶)反映強烈,出口産品因質量問題遭國外索賠,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等,廣東省名牌産品推進委員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暫停或者撤銷該産品的廣東省名牌産品(工業類)稱號。 第二十五條 廣東省名牌産品(工業類)標志屬質量標志。廣東省名牌産品(工業類)稱號、標志只能使用在被認定型號、規格的産品上,不得擴大使用範圍。未獲得廣東省名牌産品(工業類)稱號的産品,不得僞造、冒用廣東省名牌産品標志;被暫停或撤銷廣東省名牌産品(工業類)稱號的産品、超過有效期重新申請且未獲通過的産品,不得繼續使用廣東省名牌産品(工業類)標志;禁止轉讓、僞造廣東省名牌産品(工業類)標志及其特有的或者與其近似的標志。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對僞造、冒用質量標志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參與廣東省名牌産品(工業類)評價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要保守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知識産權;嚴于律己、公正廉潔,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價。對于違反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將取消其評價工作資格。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申請企業及有關機構所提供的數據應當真實,嚴禁弄虛作假。對于采取不正當方法取得廣東省名牌産品稱號者,將予以取消,並通報批評,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廣東省名牌産品申請。 第二十八條 各地級以上市實施名牌帶動戰略聯席會議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名牌戰略的推進工作,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協助政府制定相應的創名牌計劃並組織實施。除按本規定的名牌産品評價工作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廣東省名牌産品評價活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廣東省名牌産品標志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附件2: 廣東省名牌産品(農業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规范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的评价和管理,保证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的质量和信誉,提高广东省农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按照《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成員單位主要工作职责》、《广东省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東省名牌産品(農業類),是指産品質量處于省內同類産品領先水平、達到或接近國內國際同類産品先進水平,有一定的生産規模和經濟效益,較高的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消費者滿意程度高,由廣東省企業生産,經廣東省農業名牌帶動戰略委員會確認的農業投入品、農林牧漁的産品及其加工品等農業類産品。 第三條 廣東省名牌産品(農業類)評價工作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依托行業協會、商會、社團等社會各方力量,堅持質量安全至上,企業自願申報,市場評價、專家評價與社團組織評價相結合,不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廣東省名牌産品(農業類)實行動態管理,不搞終身制。 各級政府應積極引導,加強監督,保證廣東省名牌産品(農業類)評價工作的科學、公平、公開、公正。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廣東省名牌産品(農業類)的評價工作由廣東省名牌産品(農業類)推進委員會(簡稱推委會,下同)負責,在廣東省實施名牌帶動戰略聯席會議的統一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條 推委會由省農業廳牽頭,會同省海洋與漁業、林業、經貿、工商、質監、檢驗檢疫、社團組織和專家組成。推委會辦事機構設在省農業廳,負責廣東省名牌産品(農業類)評價工作的具體實施;擬訂、修改名牌産品(農業類)管理辦法和評價標准;負責對廣東省名牌産品(農業類)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推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種植業産品、畜牧業産品、海洋與漁業産品、林業産品、農産品加工産品、農業投入品等若幹個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在推委會的組織下,依據産品類別分別提出廣東省名牌産品(農業類)評價的實施細則和方案,具體開展評價工作,並向推委會提交評價報告。 第七條 各地級以上市(簡稱市,下同)農業、畜牧業、林業和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能分工,牽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東省名牌産品(農業類)有關工作的推動、引導和監督管理,組織廣東省名牌産品(農業類)的申報、審核和推薦工作。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八條 申報廣東省名牌産品(農業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報單位(簡稱企業,下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銀行信譽度爲A級以上,申報的産品符合國家有關産業政策和法律法規,並具地方特色和發展前景; (二)企業有固定的生産基地,産品正式批量生産三年以上,具有注冊商標、明確標識的包裝、明確的産地環境標准、生産技術規程、産品質量標准,並具有對産品産地環境、産品原料、産品質量的有效檢驗報告; (三)産品由廣東省企業生産,質量穩定,産品實物質量處于省內同類産品領先水平、達到或接近國際同類産品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或出口創彙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內同類産品前列; (四)有較大的生産規模和較好的經濟效益,産品年産量、年銷售額、成本利潤率、利稅率居省內同類産品前列; (五)企業具有一定的計量檢測保證能力; (六)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健全並有效運行,近三年未出現重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和商品索賠事件; (七)企業産品向社會實行質量承諾,消費者滿意程度高。 第九條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獲優先推薦廣東省名牌産品(農業類): (一)已獲采用國際標准認證證書的産品; (二)已獲無公害農産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證書,並在證書有效期內的産品; (三)企業已按GB/19000-ISO9000標准或HACCP、GAP、GMP等相關標准建立起有效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其有效期內認證證書所覆蓋的企業産品; (四)近三年內獲得“中國國際農業博覽會名牌産品”或地級以上市“名優農産品”稱號的産品; (五)獲得廣東省食文化遺産認定保護委員會認證爲“廣東省食文化遺産”的相關産品; (六)産業集群的支撐品牌; (七)已建立較完善的技術創新和産品研究開發中心,産品開發能力居省內同行前列的企業的産品; (八)已獲得集體商標、地理標志和原産地標志保護的産品。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報廣東省名牌産品(農業類): (一)國家産業政策淘汰的産品; (二)已實行證書或登記管理,但未獲證書或未登記的産品; (三)在近三年內,出口商品檢驗有不合格批次的,或者出口産品因質量問題造成較大損失遭到外方索賠的産品; (四)近三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特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五)存在知識産權糾紛的産品; (六)不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衛生、環保、能源或其他法律法規和強制標准的産品。 第四章 評價指標 第十一條 廣東省名牌産品(農業類)評價指標體系設立的原則是以産品的質量安全、市場認可、規模效益和發展前景爲重點,制定科學、合理的量化指標。 第十二條 質量安全評價的主要內容有産品的衛生安全水平、産品質量水平、企業質量管理體系等;市場認可評價的主要內容有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彙、品牌知名度、顧客滿意度等;規模效益評價的主要內容有生産規模、産量、年銷售額、成本利潤率、實現利稅等;發展前景評價的主要內容有企業的科技創新水平、産品的科技含量、特色和比較優勢等。 第十三條 不同産品的評價細則、評價指標體系中具體指標的確定及其權重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標的評價方法、評價中複雜因素的簡化及綜合評價結果的確定方法等,委托各方面有關專家制定,由推委會審查確定。 第五章 申報和評價程序 第十四條 廣東省農業名牌産品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在評審年度的第一季度內由推委會公布開展評價産品目錄及受理申報的開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五條 申报企业应如实填写《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申报表》,并按本办法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有效的检验报告,按规定期限分产品类别报本区域地级市农业、畜牧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均屬有效檢驗報告: (一)國家或省級專項抽查檢驗報告; (二)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組織的部級質量抽查檢驗報告; (三)推委會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四)有效期內的無公害農産品證書,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證書; (五)省市級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質量抽查檢驗報告。 第十六條 各地級以上市農業、畜牧業、林業和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能分工,牽頭組織對申報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統一將符合條件的報送推委會。 如果申報企業確實不符合申報條件的,審核單位應在發出書面通知的同時退回企業申報材料。 第十七條 推委會彙總各地的申報材料後,組織有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實分類,並將初審材料分送各有關專業委員會。 第十八條 專業委員會根據各專業的評價細則、評價指標和評價方法進行綜合評價,並向推委會提交評價報告和廣東省名牌産品(農業類)建議名單。 第十九條 推委會將各專業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名單彙總整理,審議確定初選名單,並將確定後的初選名單通過指定媒體向社會公示並征求社會意見。 第二十條 經廣泛征求意見的初選名單再次提交推委會審議確定。對獲選産品,由推委會授予“廣東省名牌産品(農業類)”稱號,頒發證書和獎牌,並向社會公布本期“廣東省名牌産品(農業類)”名單。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廣東省名牌産品(農業類)稱號代表廣東省農業産品最高質量榮譽,除按本辦法規定開展的廣東省名牌産品(農業類)評價工作外,其他任何部門、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廣東省名牌産品(農業類)評價活動。 各級政府可對當地的廣東省名牌産品(農業類)的生産企業在區域開發、基地建設、技術改造、自主創新、産品開發和專項資金分配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 第二十二條 廣東省名牌産品(農業類)證書的有效期爲三年,在有效期內,企業可在獲得廣東省名牌産品(農業類)稱號的品種、質量、生産面積等範圍內的産品、包裝、標簽、廣告、說明書等使用統一規定的廣東省名牌産品(農業類)標志,但必須注明標志使用的有效期。 第二十三條 廣東省名牌産品(農業類)在有效期內,可獲優先推薦申報中國名牌農産品資格,並自動列入省“打擊假冒,保護名優”活動的名優産品範圍。 第二十四條 廣東省名牌産品(農業類)的經營企業應加強質量體系的建設和管理,嚴格執行有關標准,確保産品質量與安全,維護農業名牌産品的信譽。應按時如實上報統計數據。 第二十五條 廣東省名牌産品(農業類)證書有效期滿需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的六個月內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申報程序重新辦理複審。 第二十六條 廣東省名牌産品(農業類)標志屬質量標志。標志只能在被認定的品種、規格和基地範圍內使用。未獲廣東省名牌産品(農業類)稱號的産品,不得僞造、冒用其標志;被撤銷稱號和超過有效期未獲複審通過的産品,不得繼續使用標志。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推委會核實、批准,撤銷廣東省名牌産品(農業類)稱號,並收回證書和獎牌並在相關媒體上公布: (一)産品質量發生較大波動,消費者反映強烈,出現重大質量問題被索賠的; (二)省和國家産品質量抽查一年內有一次不合格的; (三)在評價過程中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方法獲取廣東省農業名牌産品稱號的; (四)轉借、轉讓廣東省農業名牌産品證書和標志,擴大廣東省農業名牌産品證書和標志使用範圍的; (五)嚴重瞞報、漏報或虛報統計數據的。 第二十八條 參與廣東省名牌産品(農業類)評價工作的有關機構(包括檢測機構)和人員,必須堅持客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評價,要保守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知識産權,不得收受申報單位的錢物。對于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經查證屬實,由推委會取消其評價工作資格。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申報企業對廣東省名牌産品(農業類)評價工作不滿,認爲嚴重違反客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的,應在推委會全體會議確定初選名單並向社會公示期間向推委會提出異議(要求提供書面材料),推委會應按照《廣東省名牌産品(農業類)評價申訴處理辦法》、《廣東省名牌産品(農業類)投訴受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各地級以上市農業、畜牧業、林業和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能分工,不定期對本轄區有效期內的廣東省名牌産品(農業類)的質量安全和標志使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産品的質量監督抽查不得向企業收取費用。 第三十一條 廣東省名牌産品(農業類)評價組織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安排專項經費解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廣東省名牌産品(農業類)標志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附件3: 廣東省名牌服務機構(商貿流通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推進服務業名牌帶動戰略的實施,規範廣東省名牌服務機構的評價認定,根據《關于加快廣東省服務業發展和改革的意見》(粵府〔2005〕1號)及《廣東省名牌帶動戰略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東省名牌服務機構是指服務質量居省內同類服務領先水平、達到或接近國內、國際同類服務先進水平,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服務的市場占有率、知名度、美譽度、顧客忠誠度、無形資産價值高,具有示範作用的廣東省服務業經營主體。 第三條 廣東省名牌服務機構評價工作堅持企業自願申請,以市場評價爲基礎,以社會中介機構爲依托,以政府推動、引導、監督爲保證,以(顧客)滿意爲宗旨。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廣東省名牌服務機構(商貿流通類)的評價工作由廣東省服務業名牌(商貿流通類)推進委員會(以下簡稱名推委)負責,在廣東省實施名牌帶動戰略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條 名推委由省經貿委、發展改革委、質監局、工商局、外經貿廳、食品藥品監管局、衛生廳、農業廳、知識産權局等省直部門以及省消費者委員會、質量協會、連鎖經營協會等中介組織組成。名推委的職責是負責指導、組織實施廣東省名牌服務機構(商貿流通類)的評價監督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名牌服務機構(商貿流通類)評價辦法及各行業服務機構評價實施細則。 第六條 名推委下设相关行业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由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相关成員單位以及省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组成。 第三章 評價原則與指標 第七條 開展廣東省名牌服務機構評價工作的原則: (一)堅持服務機構自願申請; (二)以顧客感知服務質量的評價爲主要依據,針對行業特點開展評價; (三)科學、公正、公平、公開、不搞終身制、不向申報機構收費、不增加被評價單位負擔。 第八條 建立以服務質量評價、市場評價、效益評價和發展評價爲主要評價內容的評價指標體系。 第九條 服務質量評價主要評價服務機構的服務特性滿足顧客和社會需要的程度。 第十條 市場評價主要評價服務機構的經營規模和顧客滿意度。 第十一條 效益和發展評價主要評價服務機構的持續發展能力。 (一)效益評價主要評價服務機構實現利稅、成本費用利潤水平、社會影響大小和對社會貢獻水平; (二)發展評價主要評價服務機構服務範圍延伸、服務對象數量增長、機構規模增長。 第十二條 名牌服務機構評價指標根據機構品牌經營理論與實踐的發展,適時修訂。 第四章 條件和程序 第十三條 申報廣東省名牌服務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廣東省內登記注冊,符合國家有關食品衛生、公共場所衛生、職業健康與安全、稅收等法律、法規和産業政策的規定; (二)建立規範的質量管理體系,具有高標准的服務規範和服務保障機制; (三)有比較鮮明、能夠體現行業特色、讓被服務對象易于接受的服務品牌名稱或形象標識,服務內涵豐富; (四)不造假、售假,連續三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等事故; (五)服務質量在省內同行業處于領先水平,達到或接近國內、國際同類服務先進水平; (六)有科學的管理(服務)理念和先進的機構文化,有與現代科技相結合的服務手段。 第十四條 名推委每年廣泛征求各市及相關協會、商會等社會中介組織省名牌服務機構評價範圍的意見後,確定評價範圍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凡符合名牌服務機構申報基本條件的,根據自願的原則,將申報表及必要的證實性材料在規定期限內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經貿局(經貿委、貿工局)審核。申報材料必須實事求是,有關數據應和年終報表一致。 第十六條 各地級以上市經貿局(經貿委、貿工局)在規定的期限內牽頭負責對服務機構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等進行審查,在聽取相關行業協會、商會意見的基礎上,提出評價意見,並形成推薦意見,統一報送名推委。省直和中央直屬單位或機構的申報可由行業歸口部門、協會、商會直接推薦報名推委。 第十七條 名推委彙總各地推薦材料後,對服務機構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初審名單,並將初審名單及其申請材料分送相應的專業委員會。 第十八條 相關專業委員會對通過初審的服務機構,按照評價指標體系對其進行現場評價,形成現場評價報告,並據此向名推委提交本專業的廣東省名牌服務機構建議名單。 第十九條 名推委召開成員會議,根據各專業委員會提交的建議名單,對服務機構的申報材料、現場評價報告等進行綜合分析,審議確定初選名單。 第二十條 名牌服務機構初選名單通過媒體在一定期限內向社會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名推委正式予以確認、公布,並授予“廣東省名牌服務機構”稱號,頒發名牌服務機構證書及牌匾。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廣東省名牌服務機構證書的有效期爲三年。 第二十二條 對已獲得名牌服務機構稱號者如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名推委將暫停或撤銷該機構的廣東省名牌服務機構稱號: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二)質量保證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或用戶對質量問題反映強烈,服務質量水平明顯下降; (三)銷售假冒僞劣商品; (四)出現誠信危機,社會美譽度大幅下降; (五)連續三年出現嚴重虧損; (六)嚴重侵犯他人知識産權;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爲。 第二十三條 服務機構要實事求是,不弄虛作假。服務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請的,將不予受理或不予評審,並給予批評。服務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廣東省名牌服務機構稱號的,將予以取消,並給予通報批評,三年內不再受理該服務機構提出的申請。 第二十四條 參與廣東省名牌服務機構評價工作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保守服務機構的商業秘密;嚴于律己、公正廉潔,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價。對于違反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將取消其評價工作資格。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廣東省名牌服務機構可使用廣東省名牌産品標志,作爲省級名牌的統一標志,具體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