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許經營体系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对知识产权方面的利用和保护主要是涉及商标和商号,其存在和运作并非仅影响内部关系,还会关乎外部关系。而且,由此类关系形成的纠纷也是特許經營中的常态。因此,明确商标、商号在特許經營体系中的地位,对于特許經營体系中商标和商号的具体运用和保护至关重要,本文就此加以阐释,以供参考。??
?一、特許經營与商标、商号的关系???
?特許經營大致可分产品销售和经营模式两种形态,但無论何种一般都离不开商标的许可使用。亦即商标许可使用是特許經營体系的重要内容。??
?产品销售的特許經營是被特许人经授权以特许人的商标销售产品。如被特许人自造产品而欲将特许人的商标印制其产品上予以销售,则自然需特许人授权许可;如产品由特许人提供或向各被特许人(如专卖店等)统一配货,则依“?权利用尽”原则,被特许人销售印有制造人商标的产品無须再获许可。但须注意的是,如专卖店将制造人商标使用到自己经营活动中,如在营业招牌中使用、作为企业名称等,则须经制造人许可,也恰是因此才须在双方之间建立商品销售的特许与被特许关系。否则此类情况属我国《商标法》第52?条(?五)规定“?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
?经营模式的特許經營是特许人帮助被特许人建立一套源于特许人的独特经营模式。也就是说,特许人将开发创建(往往已由实践证明其运行成功)的经营模式复制于被特许人的商业活动中,为此被特许人向特许人付费。通常,独特的经营模式是由一系列诸如企业形象、经营理念、营销手段和店铺设计等因素综合而成。这种经营模式的复制是围绕着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展开,其宗旨就是促进商标的良好声誉实现最大化。从这一角度看,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商标既是其权利,也是他的义务。否则,特许人将独特经营模式传授被特许人就成了“?为他人作嫁衣裳”。因此,特许人除为收加盟费外,更重要的目的是提高品牌知名度,使之迅速地在其他地区和市场被公众认可。??
?以上分析在说明商标许可使用在特許經營中核心地位的同时仍有两个疑问须澄清。一是产品销售特許經營是否也涉及经营模式的许可使用?答案应为肯定。因为,如供应商对经销商不能提供较全面的商业运营指导(涉及经营模式的许可使用),则他们之间就仅是单纯的经销关系,而非特許經營的关系。所以,产品销售特許經營和经营模式特許經營的区别更多是一种商业特征的描述,而特許經營法律的适用关键应抓住其法律特征的共性,这也是《商业特許經營管理条例》(??
???????的确,基于商号是经营活动的标记之一,具有可识别性的特点,各国法律在定义特許經營时,一般都将商号和商标并列作为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对象。[3]但在我国,商号的特殊性将使之在作为特許經營授权使用对象时遇到难题。??
?在作具體分析前,有必要先考察一下商標和商號的基本區別。商標作爲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的標記,主要包括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兩類。商號(或稱字號)是企業名稱中具有識別性的部分,是商號權人用來在經營活動中表明其經營者身份的標記。商號和商標的不同主要有二.一是使用目的不同。商號是用來區別不同的主體,而商標是用來區別不同的産品或服務。但法律並不排斥某個標記同時用來區別不同的主體和不同的産品或服務,如“?可口可樂”。二是排他性的內容和強度不同。在我國不注冊的商標雖可使用,但無“?排他性”<SPAN?style=”COLOR:?black;?FONT-FAMILY:?宋體;?mso-bidi-font-size:?10.5pt;?mso-font-kerning:?0pt;?mso-bidi-font-family:?宋體;?mso-ascii-font-family:?’Verdana,??’;?mso-hansi-font-fam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