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前已印發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試行辦法,食品生産經營者有以下十種情形之一,並且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將列入廣州的食品安全“黑名單”。這對于其他城市將是一次有益的模板。
根據《廣州市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試行辦法》,這十種情形包括:因食品生産經營違法行爲被追究刑事責任;因食品生産經營違法行爲被吊銷食品生産經營許可證,或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用非食品原料生産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爲原料生産食品;在食品生産過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在食用農産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經營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産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産品注水或其他物質;經營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産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等。
食品安全“黑名單”公示會納入廣州市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內容,由廣州市食安辦定期組織集中公布,公布的期限與其被采取行爲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規未規定行爲限制措施期限的,公布期限爲兩年。公示期限內,除了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會實施重點監管。廣州市食安辦定期將食品安全“黑名單”信息通報市信息化等管理部門,納入全市公共聯合征信系統,以實施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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