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聯合發出《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繳費和待遇相關工作的通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的重要決策部署,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7號)要求。
《通知》規定了就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我省社會保險繳費和待遇相關工作的有關問題。
一、對于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用人單位無法按時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繳費,期間不加收滯納金。
二、疫情期間用人單位、靈活就業人員、城鄉居民未按時辦理參保繳費登記、申報繳款、待遇申領等業務的,允許疫情結束後補辦,延長期間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待遇正常享受,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補辦應在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完成。